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东部区联防〔2021〕2号)文件要求,由生猪养殖企业所在地县级、地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经我所书面审查,现将入皖生猪养殖企业备案名单(第六批)公布。
附件1:入皖生猪养殖企业备案名单汇总表(第六批)
附件2: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
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2年9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cmsy/dt/56469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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