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种发〔2022〕3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种业违法犯罪行为,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根据国家七部委印发的《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我省《关于大力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的实施意见》,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加强监管执法为抓手,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标本兼治与惩防并举相统一、部门协同与上下联动相一致,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实施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加快构建常态机制,不断提高治理成效,为激励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促进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力争到2023年,全省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全省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提升,种业自主创新环境持续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贯彻实施国家新修订的种子法,以及陆续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认真落实国家新制定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推动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加强相关保护制度建设。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新品种所有权人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加强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规范制种、加工、销售等涉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环节,建立制种备案、加工登记、销售建档等制度,确保发生侵权案件有据可查。研究制定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操作指南和维权流程,确保出现维权事件有章可循,推动侵权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结果办理,维护合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侵权案件司法审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种业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等,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加大对危害种业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一般侵权行为在法律范围内从严实施惩罚性赔偿,对严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研究实施立案追诉、入刑判决。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积极运用涉及植物新品种、专利的民事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保护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举证责任转移等制度规定,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加强种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完善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强化案例指导,促进裁判规则统一。
(四)加强行政与司法有效衔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刑事司法部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损失认定、涉案物品保管处置等配合机制,促进工作衔接,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依法严惩种业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把握刑事司法立案追诉标准,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要求,切实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打击合力。
(五)加强品种试验审定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绿色通道、联合体等参试品种试验全过程监管,确保品种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品种试验质量的可靠性。依据《国家级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修订完善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适当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性指标,确保省级审定通过的品种与国家标准对接。规范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对审定年限较长、失去生产使用价值和生产上存在安全风险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逐步撤销审定、退出市场。
(六)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对审定(登记)的品种标准样品进行全面清查,对没有向国家标样库提交过品种标样的,及时督促补交标准样品;对规定时限内拒不提交品种标样的,予以撤销审定。确保每个品种审定(登记)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品种标样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保存,配合国家建立品种“身份证”制度,实现“一品种、一名称、一标样、一指纹”,确保品种可追溯管理。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检查。在每年春耕生产用种需求旺季,深入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加强对门店、电商等种子销售网点的监管;加大对电商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力度,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处置及时、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重点检查销售档案、经营备案、种子标签、“三无”种子等情况,主要抽查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指标,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确保种业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八)加强制种基地花期检查。在每年制种田花期,组织开展省内外制种基地巡查,尤其对被举报过的违法制种地进行重点检查,对我省种业企业在新疆、甘肃等地开展制种田块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成分检测,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非法制种、无证生产等侵权违法行为,从源头防控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问题的发生。
(九)加强入库种子质量检查。在秋冬季种子入库生产加工时期,加强种业企业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经营品种、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情况,排查无标识标签的“白包”种子和包装好的种子,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指标、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严把种子质量关和出库关。要重点抽查在历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投诉举报较多的、出现过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和品种。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确保储备任务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十)加强重大案件查处。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开展溯源调查,一查到底。对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套牌侵权多发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及跨区域案件,要及时向涉案地制发协查函,确保所有违法案件都能依法查处。要压实种业监管责任,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负责查处,复杂疑难案件由涉事地请示省级组织查办,或由省级指派查办、挂牌督办,确保案案有结果。以高压态势震慑种业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加强社会共治机制建设。发挥种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发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作用,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实施“黑名单”惩戒。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构建多元化举报平台,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公证等纠纷处理手段作用,提升种业行业社会共治水平。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和应用培训,促进种业企业学法用法守法,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惩治违法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种业行政执法监管和刑事司法审判,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是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营造种业良好环境、激发种业创新活力、推动种业振兴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组织落实,明确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机制,细化任务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执法严格、行业自律的种业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加强责任落实。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和套牌侵权等工作列入种业振兴党政同责、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发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执法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属地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检验检测、执法取证、信息收集等技术装备条件建设,提高种子检验、鉴定等能力水平。组织开展现代种业创新管理培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培训等,通过实战练兵、技能比武等形式,提升种业执法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支持鼓励种业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四)加强普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保护条例》《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广泛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进企业、市场、基地、科研院所等活动,增强种业企业、经营门店、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户及科研单位的法律保护意识,引导种业企业守法经营、经营门店依法销售。在全省经营门店规范张贴省厅统一印发的《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增强农民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醒科学选种,不信虚假宣传。公开种业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种业安全意识,全面营造种业振兴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zycxfz/202210/t20221014_8598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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