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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6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2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2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从事农业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农业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应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2022年农业系列职称(含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专业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种质资源等11个专业,代评粮食工程、粮食储藏与检验2个专业。对现从事专业与所持有职称专业不一致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可按规定条件参评现从事专业的高一级职称。改革前取得果树、蔬菜、蚕学、土肥、农经、农机设计与制造、海洋渔业、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品加工、渔船渔港等相关专业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资历条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指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报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或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但不可兼报。机关单位人员、原参公单位人员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可享受职称评审“一步到位”政策,“一步到位”政策在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不再适用。

  二、评审标准

  2022年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执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20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现行政策规定。

  三、评价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评委会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通过评审、答辩方式对参评人员(含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量化赋分评审和答辩情况对参评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投票确定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评委会对参评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投票确定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此表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栏目下载)、提交相关材料,其中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推荐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单位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对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人员须提供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获奖证书和论文;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和论文不能按本专业对待;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 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能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各市农业农村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在收卷时请注意核实奖项和论文的真伪,其中奖项以授奖单位底单排名为准,凡授奖单位底单上没有申报人员名单的一律视为无效。

  (四)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或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的,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五)实行论文检索制度。申报人员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申报人须在查询结果加盖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否则不予收卷。

  (六)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今年仍作为职称评审的考核项,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省预选赛前5名选手取得的荣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考核项。

  (七)申报职称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八)为确保评审质量,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参评人员评审通过率原则上各自不得超过50%,中、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合实际适当控制通过比例。

  (九)要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持续加大对在申报职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职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或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一)个人申报需报送的具体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表格)一式三份,请用A3纸张双面打印,折叠装订,贴好1寸彩色照片,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三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两份);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2)三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两份),正常晋升人员除外;

  4.《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一卷;

  5.《辽宁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表》(附件3)一份,A3纸打印,电子版(名称格式为市别-姓名-单位);

  6.《职称评审公示证明》(附件4)一份;

  7.《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中职称证书、奖励证书、成果证书、完成项目、其他业绩材料、论文著作(包括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近三年年度考核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装订相关要求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需按目录装订成册,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正常晋升人员除外)、身份证、职称证书、奖励证书、成果证书、完成项目、其他业绩材料、论文著作(包括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近三年年度考核、其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组卷时要按照上述项目顺序进行装订,较厚、较大的材料,请双面复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报评材料》应在200页以内。其中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其他材料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三)统一格式、规范上报

  报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一律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订的规范化表格。《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需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五、评审相关要求

  (一)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须汇总申报人员情况,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其他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各单位须统一汇总申报人员情况,集中上报,个人报卷不予受理。各单位上报申报材料时应当认真填写《辽宁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一览表》(附件1),将纸质版加盖公章,与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农业系列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初步定于2022年11月召开(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根据各地新冠疫情情况另行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报卷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各市报卷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含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如受新冠疫情影响调整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 系 人: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李哲斐

  联系电话:024-86283699

  联 系 人: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崔跃峰

  联系电话:024-86260102

  电子邮箱:lnnyxcps@163.com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60号崔跃峰收

  附件:1.辽宁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一览表

   2.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3.辽宁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表

   4.职称评审公示证明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tzgg/202209/t20220929_468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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