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情况,经征集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2年第二次修订)》(公示稿)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二次修订)》(公示稿),现予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2年9月30日至10月6日。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稿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扫描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所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须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为保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连续性,保护购机者利益,2022年9月29日(含)前已购置的机具按照本公示前补贴标准执行,2022年9月30日(含)后购置的机具按照本次调整后补贴标准执行,购置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将50马力以下(不含50马力)轮式拖拉机档次退出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2022年9月29日(含)前购置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可继续申请录入,补贴额按照本公示前补贴额执行,2022年9月30日(含)后购置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不允许申请录入,购置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另有相关政策时,依据新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0471—4314907
电子邮箱:nmnjbt@126.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2年第二次修订)(公示稿).docx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二次修订)(公示稿).xlsx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gsgg/202209/t20220930_2144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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