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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10-26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2〕60号)和《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全省重点行政执法领域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省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查基本情况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省厅推荐报送参评案卷111卷。省厅抽调25名执法办案骨干,组成案卷评查小组,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认真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35卷(见附件)。从评查情况看,一是部分市未按照“一县一卷”要求报送参评案卷。分别是大同市新荣区、天镇县、广灵县(上报案卷为简易程序案卷),忻州市静乐县、五寨县、岢岚县,吕梁市方山县、中阳县,运城市河津市等9个县(市)。二是各市推荐案卷质量差异较大。评查出的优秀案卷共涵盖8个地市,其中长治市、临汾市、运城市案卷质量相对较好,朔州市、吕梁市、大同市未评出优秀案卷。三是推荐案卷种类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推荐的案卷中,农药案件24件,占21.6%;畜牧案件20件,占18.0%;兽药案件18件,占16.2%;动监案件15件,占13.5%;肥料案件10件,占9.0%;种子案件9件,占8.1%;饲料案件6件,占5.4%;渔政、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案卷较少。

  二、评查发现问题

  (一)事实认定方面。有的案件主体认定不准确,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主体未认定为营业执照上的字号名称;部分案卷证据不够全面,导致主要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个别案件在认定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时证据不充分,仅凭当事人自述即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的案卷入卷证据没有认真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方面。有的案卷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处罚自由裁量失当,对给予从轻处罚的,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案卷中同一当事人出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在做出处罚决定时没有进行综合考量,也没有另案处理的表述。

  (三)执法程序方面。有的案件超过办案期限,未履行延期报批程序;处罚执行不全面,错误使用查封扣押;事先告知不准确,或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告知送达后,未到法定期限即制作了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未按规定报批。

  (四)文书制作方面。有的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对证据进行列举和说明;卷内目录混乱,案卷文书顺序排列不规范;提取的照片类证据,未经当事人确认;现场笔录记录不全面、不准确;罚没物品无处理记录;案件名称不准确,有的文书中案件名称没有违法主体;证据材料未标注来源、未说明证明事项,无执法取证人员签字、空白栏未做处理;部分审批表中相关负责人意见一栏仅签名未批注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着力提升案卷水平。各市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查摆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指导本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逐项检查整改,举一反三,切实提高案卷制作水平。

  (二)切实加大培训力度。各市要加大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培训力度,增强农业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提高调查取证和文书制作水平,全面提升农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市县之间要加强交流,提升执法办案技巧,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思维和能力。

  (三)持续加强案件查办。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将执法办案作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责主业,强化农资质量、品种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执法,切实追根溯源,严查大案要案,确保案件数量质量双提升。

  附件: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39/202210/t20221019_72812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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