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全省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决定开展新一轮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调整补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疫员增补
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的要求,严格推荐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
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二)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
(三)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检疫员资格注销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已脱离植物检疫岗位的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清理登记,报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取消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注销植物检疫员证,并收回证件。
三、在职检疫员信息登记确认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在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登记,报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
四、工作程序
(一)县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全国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申报审批表》(附件1)、《拟新增补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附件2)、《应注销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附件3),以及《在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以PDF电子版形式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级初审。各市按照有关条件资格对县级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同市级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调整补充情况一并汇总加盖公章后以PDF电子版形式于10月31日前报省植保中心(同时报送Word电子版)。
(三)省级审批。省农业农村厅对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相关调整补充申报情况进行审批和确认。结果报农业农村部植物检疫机构备案后将予以公布,并向新增检疫员发放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联系人:郑晓东
电 话:0351-7822993 13934214055
邮 箱:sxjyz@163.com
附件:1.全国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申报审批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6/202210/t20221020_728713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