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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作者:    

  一、制定依据

  一是《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492号)已到期,《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6号)也已实施两年多时间。按照《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8〕26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涉农补贴从“补过程”向“补结果”转变,需将两个专项进行统筹整合,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

  二是今年3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做好上下政策衔接,也需要对原有涉农补贴政策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市农业农村委自2020年4月起启动政策制定工作,期间多次与市财政局农业处、委内相关处室讨论,于5月份基本完成文件草拟工作。

  6月1日,国坤主任、惠勤副主任召集委内行业处室进行研究,形成《管理办法》初稿。6月4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召开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7月,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磋商,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7月30日,市农业农村委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就《管理办法》进一步统一思想。8月21日,市农业农村委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涉农企业意见建议。

  在充分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管理办法》经市农业农村委2020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有6章23条。

  第一章  总则。有3条。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划分进行了明确。特别强调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区级资金配套测算;区财政部门要负责区级配套资金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有4条。主要对办法支持对象、扶持重点、支持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在扶持重点方面,共有7项内容:

  ①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从事粮食、蔬菜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合理安排种植茬口管理,保护耕地地力,强化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②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③绿色生产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包括种植绿肥、实施冬季深翻、施用有机肥、测土配方肥、水肥一体化、精准施肥施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产技术推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和绿色生产方式推广,畜禽养殖节水节料除臭等生产技术推广等方面。

  ④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畜禽、水产遗传资源和遗传材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

  ⑤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药包装、地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集贸市场湿垃圾制作有机肥,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

  ⑥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等方面。

  ⑦农业创新示范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生产经营及服务机制创新,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农业绿色生产创新改革任务等方面。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有6条。主要对专项资金如何分配测算、市级部门安排资金及下达任务相关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测算主要考虑2个层面:

  对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地产集团等市属涉农单位,按照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任务据实安排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统筹管理。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任务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对涉农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①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业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蔬菜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畜禽养殖规模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②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完成的事项,农业农村重大规划任务,以及对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补贴等,其他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③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有4条。主要对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涉农区使用和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重点强调专项资金对区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除用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区可以按照指导性任务要求,在本专项的支持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4条。主要对各区落实自查、检查要求,市级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相关人员违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  附则。有2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


http://nyncw.sh.gov.cn/zcjd/20210315/242c666c069b47bbb9a7d0ba3d7e5a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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