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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莫照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水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我部审定和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体现了我国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在水产养殖品种创新方面的突出成果,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种源保障,应加大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为水产新品种审定通过的培育单位颁发证书,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您提到的在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中,增设须获得水产新品种权利人书面授权以及规定保护期的建议,我部将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研究可行性。关于允许水产新品种权利人以水产新品种作为智力成果出资设立企业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可以自行投资转化,可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可以该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可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据此,水产新品种作为科技成果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目前,围绕水产种业振兴行动,我部正在开展水产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研究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将启动研究制订水产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为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制度支撑。

  二、关于增加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保护

  做好水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渔业科技创新,提升我国水产养殖业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您提出的明确禁止水产新品种种苗购买者,未经许可繁育销售水产新品种种苗,并规定相应违约责任,以及建立水产新品种知识产权专业仲裁机构的建议,目前由于缺少水产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暂不能实行。在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我国水产、畜禽等动物新品种主要通过子代不育控种技术、生产方法专利等办法进行保护。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209/t20220921_64099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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