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22〕2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省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省政府统一管辖以省政府、省政府派出机关、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州)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前,省政府工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申请人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省政府工作部门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省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通信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联系电话:028—86606006,邮政编码:61001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5/2022/9/6/75997be8227c434f8f699a1300a840b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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