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启用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1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川农函〔2022〕53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81号发布了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并自2022年9月1日起使用。现将我省启用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经营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我省《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采取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见附件1),其矢量图从农业农村部官网下载(网址:http://www.xmsyj.moa.gov.cn/zwfw),各级发证机关所需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按要求自行印制。

  二、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编制规则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经营证字XXXXXXXXX号”,其中数字为9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数字,以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四川省为“22”)、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序号(4位,我厅统一编制,见附件2)及企业序号(3位,县级行政区域内排序,其中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由我厅统一排序)组成。

  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

  四、其他要求

  各级兽药经营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规范开展兽药经营活动。此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换发前继续有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附件:1.兽药经营许可证图例

  2.县以上行政区划序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26日

  川农函〔2022〕532号 附件1-2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2/8/26/37250719743f44b3a06ed9e78cac5c3e.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