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良种推广,满足生产需求,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种作物种类及品种
引种作物为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
引种品种为同一适宜生态区内其他省份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品种。
二、引种者
引种者应为具有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取得育种者同意,引种备案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同时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湖北申请引种备案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对应生产经营资质种子企业代理。
三、引种要求
(一)拟引种区域。按照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划分。引种者应根据品种的适应性、抗性等情况,确定该品种的具体引种区域。
(二)品种适应性试验。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内自行开展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品种适应性试验,试验设计参照对应作物的生产试验方案执行。试验对照品种应当与同时期湖北省级区试对照一致,若湖北没有相应组别试验,对照品种应当与国家相应组别保持一致。适应性试验的每个生产周期不少于5个试点,试验点应均匀分布且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与拟引种的区域相适应,适应性试验应当由相应作物国家级或省级统一试验点承担。适应性试验报告应包括:承试单位及具体地点、试验设计、试验结果(各试验点数据及汇总数据)、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风险提示及试验结论等内容。
(三)品种抗性鉴定试验。抗性鉴定试验应参照湖北省相应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鉴定要求执行,并委托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抗性鉴定单位开展。拟引种品种的抗性水平要达到湖北省相应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抗性要求。
四、责任
引种者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在适应性、安全性上存在较高风险的品种,引种者应谨慎引种。对因没有如实填写备案品种信息或隐瞒品种缺陷而给使用者或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引种者承担。
引种适应性试验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单位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备案材料及受理方式
(一)备案材料
引种者需提交《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同时发送盖章扫描件的电子版材料。备案申请书包括:
1.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请表;
2.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
3.品种抗性试验鉴定报告;
4.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省级审定证书及审定公告复印件;
5.引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或省级品审办出具的品种标准样品已提交证明和未撤销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例如: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备案品种为授权品种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书面同意证明等。
(二)受理方式
受理时间:春夏播作物(稻、玉米、棉花、大豆)于每年12月1日至10日,秋播作物(小麦)于每年7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引种备案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需补全(正)材料。逾期不补全(正)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
受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58号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科。
联系电话:027-87298209、87394440(兼传真)。
电子邮箱:hbpzglk@163.com。
六、备案审核及品种公告
省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审核通过的品种,报请发布备案公告。引种备案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
七、引种备案公告撤销
已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备案: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以欺骗或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引种备案的;
(四)因品种适应性、抗性等问题引发重大种子事故的;
(五)品种及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六)引种者申请撤销备案的。
八、引种备案自动撤销
已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种备案自动撤销:
(一)原审定省份撤销审定的;
(二)品种授权到期的。
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请书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bmdt/yw/ywtz/szzglj_9002/202209/t20220920_4313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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