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义农(农药)罚〔2022〕44号 | 朱**经营劣质农药案 | 朱** | 92340764MA2RX7X39N | 朱** | 2022年6月8日,义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法随机抽样了当事人朱**负责的义安区钟鸣镇华云农资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号:34070620032)内正在销售的部分农药。其中标称生产单位为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5%硝磺·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其中硝磺草酮5%,莠去津20%),规格为140毫升/瓶,产品许可号:PD20152577,生产日期/批号:2021032802;该批次农药样品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验,所测项目中硝磺草酮质量分数实测结果为4.2%,低于标准要求4.5%-5.5%范围、莠去津质量分数实测结果为15.7%,低于标准要求18.8%-21.2%范围,均未达到Q/371602BNS 185-2016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朱荣华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皖农法函〔2019〕666号)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8日 | 2022年8月23日结案 |
2 | 义农(农药)罚〔2022〕45号 | 俞**经营劣质农药案 | 俞** | 92340764MA2N25KP88 | 俞** | 2022年6月8日,义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抽样了当事人俞**负责的义安区顺安镇农民农资服务部(农药经营许可证号:34070620064)内正在销售的部分农药,抽样单由当事人儿子俞金陵现场签字确认后进行封样登记保存。抽样后按规定于2022年6月10日向生产厂家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其中标称生产单位为山东省长清农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0毫升/瓶,产品许可号为PD20161018,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02/23的24%烟嘧·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其中莠去津20%,烟嘧磺隆4%)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验,所测项目中烟嘧磺隆质量分数实测结果为3.3%,低于标准要求3.6%-4.4%范围,未达到Q/370113CNY 013-2015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该批次农药被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俞四安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皖农法函〔2019〕666号)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8日 | 2022年8月23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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