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627号(农业水利类13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9-16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满开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畜禽运输生物安全水平加强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以来,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防疫主体三方责任,全力以赴抓好防控工作。同时,指导有关地方和企业强化洗消中心建设,做好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加强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清洗消毒,强化关键环节监管,督促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目前,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呈点状发生态势,总体平稳可控,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建设洗消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明确,支持畜牧大县建设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明确,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积极推动编制洗消中心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及信息化监管设备标准。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899号),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开展车辆洗消中心、物资消毒间和消毒池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变化,制定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印发《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单列“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章节,明确洗消中心选址、布局、设施设备配置、洗消程序等要求,指导各地和企业规范建设洗消中心。

  二、关于加强全过程溯源和智慧化监管

  我部指导有关地方和企业按照《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要求,综合考虑所在地气候、服务区域范围、清洗消毒对象和动物疫病防控需求等因素,在洗消中心科学配备高压冲洗、消毒、烘干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确保满足防控需要。指导建设单位在洗消中心建立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控清洗、消毒和烘干等作业过程;建立洗消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作业信息。制定印发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明确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清洗消毒等具体规定,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指导有关无疫小区建设企业将洗消中心作为辅助生产单元,统一纳入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提高全链条防控和追溯能力。

  三、关于配套管理法律法规建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生猪等动物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的有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五十二条明确,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九十二条明确,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整改的处1000—5000元罚款。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设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进一步完善生猪等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标准,明确建设要求和监管流程,提高洗消中心运行效率。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压紧压实各方防控责任,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209/t20220913_640914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