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报道 > 正文

全方位规范村庄建设 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

发布时间:2022-09-16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乡村振兴,规划先行。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全方位规范全省村庄建设,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

  《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技术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补助、统筹安排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措施,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保障。

  在规划编制方面,《规定》要求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依实际定特色、依特色定产业、依产业定路径、依路径定规划,顺应乡村发展规律,尊重村民意愿,保留本土特色,重塑乡村风貌,传承文化,留住乡愁。鼓励在村庄规划产业布局中明确促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返乡创业等措施,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乡镇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顺应村民生活和发展需求,发挥村民主体作用,统筹谋划村庄发展,因势利导、量力而行,优化村域国土空间布局,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避免盲目拆建,保持村庄功能和特色,建设宜居宜业美丽村庄。

  在规划实施方面,《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交通、供水、绿化、公共照明、医疗、垃圾处理、厕所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引导农村集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振兴;乡镇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立足本地资源和生态优势,引入乡村运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生态农业、乡村旅游、文化体验、拓展训练、健康养老等业态。乡镇企业、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村民自建住房等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免费供村民使用;乡镇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xw/qg/202209/t20220914_640930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