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吃了区长高档宴席,6名厅级干部被处理
据《山西日报》消息,因违规吃喝,组织高档宴请的太原市晋源区区长杨建忠被撤职降级,接受宴请的6名厅级干部被党内严重警告或诫勉。
值得注意的是,杨建忠长期在团山西省委工作,担任区长才两个月。
2022年8月3日,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警示教育大会在太原召开,通报了有关案例。
《山西日报》发布的通报为,省纪委监委对太原市晋源区区长杨建忠等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吃喝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杨建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组织高档宴请,并由私营企业主支付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向其核实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杨建忠同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时任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刘伟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却执纪违纪,接受高档宴请,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刘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进行组织调整,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接受高档宴请的,还有山西传媒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伟,省农信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任晓峰,山西广播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刘英魁,团省委副书记、省少工委主任丁国栋,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任晓华等5名党员领导干部。
鉴于上述5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决定对他们予以诫勉。
公开报道显示,杨建忠出生于1976年11月,长期在共青团系统工作,曾任团省委常委、青年发展部部长,2020年3月调任太原所辖的县级市古交,担任市委副书记(正处级)。
2022年4月,杨建忠出任晋源区代区长,5月28日当选区长。最后一次公开活动是在7月15日,他到街镇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紧接着,7月27日,晋源区召开全区干部大会,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耀出任晋源区区委副书记。官网“领导之窗”栏目显示,他已担任代区长。
从正式担任区长,到去职,算下来,杨建忠也就干了两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省委主要领导在8月3日召开的专题警示教育大会上,结合通报案例,提出了4点要求。其中包括,要对照反思团团伙伙、拉拉扯扯的问题,进一步增强规范同志关系、净化政商关系的自觉性坚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杨建忠高档宴会的刘伟(1969年3月生)、李伟(1970年6月生)、刘英魁(1970年3月生)、任晓华(1971年8月生)均曾在团山西省委工作,而丁国栋(1978年2月生)现任团省委副书记、省少工委主任。
(来源:2022-08-08 干部决策参阅)
如此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可以(附案例)
讲文明、树新风、除陋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等已成为了社会新风尚,然而,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仍然是有发生。让我们一起了解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的集中表现形式。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
案例1:某社区党委书记陈某以其女生升学为名在某酒店操办酒席,违规宴请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和管理服务对象,并收取礼金。最终,区纪委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收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案例2:田某某在担任某县县委书记、市文物园林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借春节、中秋等节日,家人过生日、结婚之机,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购物卡及手机、高档皮衣、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价值共计700余万元。田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最终,田某某收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
案例3:某镇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贺某某向镇纪委申报为其儿子操办婚宴事宜,并向组织递交了承诺书,承诺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可是后脚就以电话或当面告知的形式邀请了该镇15个村(社区)28名干部参加其儿子婚宴,并在结婚当天违规收受礼金共计1万余元。贺某某违反廉洁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违规收取的村组干部所有礼金。
四、使用公款、公车等公物
案例4:某市审计局局长王某某,大操大办女儿婚礼,收受礼金,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
五、讲排场、比阔气,大摆宴席,铺张浪费
案例5:某村党支部书记田某某为儿子操办婚宴,申报桌数为70桌,实际宴请170桌(午餐80桌、晚餐90桌)。最终,田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取的2300元礼金予以退还。
除此之外,还有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干扰和妨碍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等。作为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折不扣遵守党的纪律,与时俱进移风易俗,自觉严控操办规模,树立时代新风。
(来源:2022-07-26 干部决策参阅)
●政策解读●
党员酒驾被判刑后又被开除党籍,处理的重不重?
一、基本情况
日前,《风正巴渝》微信公众号刊发了《酒驾被开除党籍后,他最终在处分决定书上签了字》一文,党员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关于李某被判处刑罚的问题线索后,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二、网友留言
网友“木公子”留言:这个处理严了点,又没造成重大后果,连一般后果都没有,就开除党籍。
网友“语简”留言:为什么不把党纪开除处分,先于司法审判之前完成。
三、纪法解读
酒后驾驶机动车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党员如何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等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并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前者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属于犯罪行为。
(二)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理。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党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一般情况下,对于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三)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理,党员醉驾被法院判刑后又被开除党籍,是否处理过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醉酒后驾车、飙车和其他危险的驾驶行为造成重伤而死亡的惨案频繁出现,面对社会公众安全保护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处拘役(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之一)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属于故意犯罪,只要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即构成既遂,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体现了纪严于法,对党员从严要求的精神。所以,如果党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的,监察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监察机关应视情节给予其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党员醉驾为何司法审判先于党纪处分。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目的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其他有关机关先行发现的。实践中,存在有关国家机关先于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属于该机关管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该机关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党员相应法律责任后,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责任。所以,“先处后移”是基本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为落实纪法贯通的要求,本案中,党员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刑后,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五)党员酒驾、醉驾的处理程序。根据相关规定,酒驾和醉驾由公安机关管辖,其中酒驾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醉驾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一旦有党员因酒驾或醉驾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将相关处罚决定书、生效裁判文书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对于党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核实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于党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应当匹配适用党纪和政务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四、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来源:2022-02-02 纪法理论与务实)
有的领导干部,一到节假日就跟组织玩“失踪”?
近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其“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此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裁沈东,江西省宜春市政协原副主席周志平等,也被通报指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多次隐瞒不报个人重大事项”。
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少数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值得关注和警惕。有的“来去如风”,一到节假日就不见了,跟组织玩“失踪”;有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也不向组织报告;有的对自己的房产、投资情况有意隐瞒,跟组织“扮穷”。俗话讲,“事出反常必有妖”,如此隐瞒不报、漏报谎报,往往是心里有鬼,企图掩盖违纪违法问题。比如,不报告个人去向,多半是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干了不该干的事;偷偷把配偶子女移民到国外、钱存在国外,是想给自己“留后路”,随时准备“跳船”;不报告投资情况,是因为其中有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这样的案例不少。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检验着党员干部能不能向组织说真话说实话、是否对党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严肃指出,“有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打埋伏、八小时之外找不到人,能说对党忠诚吗?”对党忠诚不仅体现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也体现在日常工作生活的言行中。是否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看似是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实际上是关系党性原则的大事,本质上是要求党员干部表里如一、知行合一,自觉履行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践行入党誓词中“对党忠诚”的庄严承诺。
包括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内,我们党历来重视并不断规范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请示报告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行为,还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背后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更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请示报告不是小事,不能满不在乎。党员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事实上,做到了守牢纪律底线、按规矩办事,就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守住纪律才有底气,自身过硬方能坦荡。对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格外注意。不仅要查处不请示报告的行为,也要深挖背后有无严重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及时掌握干部情况,从严从实管理监督,确保请示报告制度刚性执行。
(来源:2022-07-12 学习大国)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及早印发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提示
2022年中秋国庆“双节”假期将至,为继续深入纠正“四风”,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按照省纪委监委有关要求,日前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及早印发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提示。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紧绷纪律之弦。各单位要继续深化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成果,督促全体党员干部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扎实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把作风建设抓到底”、“要用各种铁的纪律整治各种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纪律“红线”意识,时刻紧绷纪律之弦,以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积极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是紧盯关键少数,坚持以上率下。各单位要紧盯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坚持以上率下,做遵规守纪、勤俭节约的表率。针对近年来易发多发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盯节日期间“四风”问题隐形变异,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通过快递物流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借助网络支付平台收送礼金、利用内部食堂和培训中心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借操办婚丧嫁娶之机敛财等突出问题。将节日期间的纠正“四风”工作与疫情防控结合起来,进一步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疲劳综合征”。同时,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和子女,加强身边人的廉洁教育,一体构筑防腐拒变之墙。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严查违纪行为。2022年中秋、国庆期间,各单位和驻厅纪检监察组适时组织明察暗访,广泛接受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纪行为和“四风”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严惩戒,抓早抓小、动辄则究,防止小过错演变成大问题。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问责,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并报驻厅纪检监察组。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王希良 供稿)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半年专题会商
今年7月份以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先后分别与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三家单位党组召开全面从严治党会商研判通报专题会,共同会商研判今年上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开展情况。
聚焦重点,把准“脉象”。会商研判前,围绕各综合监督单位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及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安排部署、“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廉政风险防控、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调阅资料等方式,对各单位今年上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结合列席党组会、列席民主生活会、驻点监督等日常监督和处置问题线索等方面掌握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使会商通报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面对面”会商,共商举措。会商研判时,与各单位党组采取“面对面”和“一对一”形式,驻厅纪检监察组通报上半年落实监督责任有关情况,在事先征求各单位党组意见的基础上,分别指出省乡村振兴局党组3个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条,省农业农村厅党组5个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5条,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4个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8条,各综合监督单位通报上半年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共同研判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会商加强和改进措施。
跟踪问效,做实整改。会商研判后,驻厅纪检监察组将通报问题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持续跟踪监督,做深做实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各综合监督单位党组认为驻厅纪检监察组指出的问题客观实际、切中要害,提出的整改建议实事求是、针对性强,对标反馈意见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和整改落实,省乡村振兴局制定16条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省农业农村厅党组班子成员听取了分管范围管党治党工作汇报,印发了《加强对厅党组“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监督的责任清单》,对涉农项目资金分批次组织监督检查;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制定完善供销合作社建设“清廉陕西”、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激励约束等具体措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治社向纵深发展。目前,各项整改落实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20906/980440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