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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最初一公里”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9-06     来源: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会上介绍,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回应社会关切,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岳仲明: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此次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对健全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等方面也作了规定。通过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各项绿色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落实落地。此外还突出了质量标志管理。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 肖放: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提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为培育农业精品品牌、促进优质优价提供支撑。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确保“最初一公里”农产品质量安全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压实基层监管责任、提高基层监管能力、确保“最初一公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 肖放:这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会上还介绍,接下来,农业农村部将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法律支撑,推动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 肖放: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强化考核约束和政策支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所有涉农乡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事有人管,活有人干。二是深入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信息员队伍,高效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强化农产品上市前速测抽检。三是强化典型示范引领,通过农安卫士、星级乡镇监管机构等典型活动,激发基层干事创业活力。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wfb/xyyw/gnyw/202209/t20220906_8566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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