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的决策部署,农业农村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共同印发《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一江两湖七河”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0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省禁捕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按照《通知》要求,2021年1月1日零时前,我省将发布禁捕通告,实现省域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
二、起草过程
《通告》初稿完成后,按照程序组织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省农科院水产研究所和省水产学校的专家教授进行了论证,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了社会公众、13个省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21个市(州)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先后3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12月2日,《通告》(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12月7日,厅务会讨论通过形成了《通告》;12月14日,由农业农村厅会同7个厅局共同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捕范围:四川省长江流域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二是明确了禁捕时间: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暂定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三是对专项(特许)捕捞作了说明,对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和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四是明确了对违法捕捞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据,对禁渔期作了规定。
相关链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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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7/2020/12/29/a7209140e6b544228c94c30186aa5b7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