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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作者:    

  川农业种站函〔20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统一管理,健全保护体系和提升保护能力,根据《关于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726号)要求,现就申报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经省级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建设的作物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2.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作物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3.建有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1.在四川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作物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其中基因库要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

  4.具有稳定的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0人以上,单一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4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在人数、人员配备方面不做硬性要求,但至少有1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5.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根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认真核对申报条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版一式两份。

  2.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省直属单位、高等院校,于4月6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四川省种子站(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路5号,联系人:吕季娟,联系电话:028-85512758)。

  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均提交所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4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单位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四川省种子站。

  四川省种子站

  2021年3月17日


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1/3/22/69ed1903186f4511bb65f261a7afb5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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