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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农业生产托管省级示范服务主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7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根据《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省级示范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晋农经发〔2022〕9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农业生产托管省级示范服务主体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省级示范服务主体应符合《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和《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省级示范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本次拟评定省级示范服务主体40个,根据各市承担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情况进行名额分配(附件1)。各市可按1:1.2比例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推荐。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入选县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名录库情况和对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等说明材料。

  (三)省级示范服务主体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

  (四)省级示范服务主体申报书(样式)(附件3)。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省级示范服务主体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省级示范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形成县级推荐名单,出具入选县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名录库情况和对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等说明材料,以正式文件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市级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连同申报材料,于2022年9月10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严密组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等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严格申报程序。申报工作由县、市逐级审核并盖章。

  (四)严格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9号省农业农村厅

  邮政编码:030001

  联  系  人:郝丽

  电    话:0351-8235072

  邮箱:sxnjxx111111@163.com

  附件:1.农业生产托管省级示范服务主体名额分配表

  2.农业生产托管省级示范服务主体申报名单汇总表

  3.农业生产托管省级示范服务主体申报书(样式)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0/202208/t20220824_69961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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