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农业执法工作,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效能,依法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市委编委印发《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调整方案》,决定启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执法专用章”,渔业行政执法专用章共3枚,分海上和内陆两部分,专用章(1)(2)用于两条渔政船进行渔政执法,专用章(3)用于内陆渔业执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渔港监督执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等。专用章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使用和管理,适用范围限于渔业行政执法,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行政处罚专用章(1)”和“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行政处罚专用章(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17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208/t20220817_596022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