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松农(兽药)罚〔2022〕8号 | 宿松县**禽业专业合作社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宿松县**禽业专业合作社 |
| 张某某 |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且经营的是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方式: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选择银行(中行、工行、农行、建行、邮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宿松县农业农村 2022年7月8日 | 已履行 |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39366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