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利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乡村产业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选拔、培养、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农村基层干部能力素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加强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对村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一是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推动各地认真抓好村“两委”班子集中换届工作,严格人选标准,拓宽来源渠道,加大从退役军人、致富能手、返乡创业人员中选拔党委书记的力度。二是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大力实施“农村基层干部乡村振兴主题培训计划”,推动各地每年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开展培训和轮训。三是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监督。中央组织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单位印发《关于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的通知》,推动各地加强村干部日常管理考核,组织开展换届“回头看”。四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激励保障。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推动村党组织书记基酬提高。全面落实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实行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加大宣传表彰力度,不断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二、关于人才支撑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落实农业“三项补贴”,强化农村创业政策支持,优化农村创业服务,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一是落实农业补贴政策。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加强资金监管,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同时,为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2021、2022年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二是加强创业政策支持。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等重点群体,按标准和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大力扶持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三是加大创业制度保障。将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纳入地方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奖励和住房补贴等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增加优质教育、住房等供给。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切实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妥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四是优化农村创业服务。农业农村部发布《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指导县乡行政服务大厅开设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农村创新创业网页专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各类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完善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了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孵化服务。
三、关于加强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支持,推动乡村全面发展。一是加大资金投入。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提升现代种业创新能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公共基础设施条件,夯实乡村振兴基础。二是强化规划引导。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牵头协调推进规划实施,推动31个省(区、市)编制了省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作出部署安排,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了规范指引。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农业农村部大力推动乡村产业发展,2018年启动建设农业产业强镇,2020年启动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各地聚焦主导产业,打造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启动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认定工作,通过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强化示范园用地保障、持续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力度等方式,打造平台载体,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村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政策措施,培育一支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村干部队伍。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优化创业服务环境,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的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增强要素支撑保障,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ZQYJ/202208/t20220810_64067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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