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6154批次样品进行监督检测,其中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15批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乌当区刘林祥(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无筋豆,经检测发现吡虫啉、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普定县久茗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茶,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平坝区白云镇长发养殖场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
纳雍县郭正龙(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碧江区茶园山村扶贫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青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道真县刚露养鱼场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
桐梓县旭东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蓝莓,经检测发现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
贵州省湄潭县芸香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茶,经检测发现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岑巩县贵州思州生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
凯里市华荣种养殖场生产的2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惠水县惠又多农场生产的1批次小白菜,经检测发现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三都县石霞玲(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油桃,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三都县张仁凤(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黄桃,经检测发现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附件: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2022年第6期)
2.关于15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小知识(2022年第6期)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208/t20220803_75939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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