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增殖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2022年禁渔期,形成了《吉林省2022年禁渔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在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地和渔业企业广泛张贴《通告》,宣传禁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普及渔业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渔民群众对禁渔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禁渔工作氛围。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协调公安、边防、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和配合,切实加大执法检查频度、力度和市场监管;加大对交界水域、重点水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反禁渔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渔业资源养护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的执法监督;在大规模增殖放流区域实行临时禁渔管理,开展护渔行动,确保增殖放流成效,有效涵养和保护渔业资源。
四、做好工作总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关注渔业资源变化和捕捞生产新动向,认真总结评估禁渔制度实施效果以及对渔民(职工)生产生活影响,使禁渔制度的实施更加符合渔业生产实际、更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各地要在禁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禁渔工作总结,连同宣传、执法图片等资料报送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及电话:王志强 0431—85391276
邮箱:7358734@qq.com
附件:吉林省2022年禁渔通告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2022年禁渔通告
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2022年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辽河流域
(一)禁渔范围
包括西辽河、东辽河、辽河干流及其支流,以及干流、支流河道上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时间
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松花江流域
(一)禁渔范围
包括嫩江、第二松花江和松花江干流,以及上述江段所属的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
(二)禁渔时间
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图们江流域
(一)禁渔范围
图们江干流及红旗河、珲春河等主要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
(二)禁渔时间
图们江干流:5月16日12时——6月25日12时;10月1日12时——10月31日12时。
红旗河、珲春河等其他水域: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鸭绿江流域
(一)禁渔范围
鸭绿江干流及其所属的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
(二)禁渔时间
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五、其他自然江河
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禁止作业类型为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全省各水库、湖泊人工增殖渔业资源的禁渔时间为6月20日12时——7月31日12时;禁止作业类型为所有作业方式。
(二)对于违反禁渔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本通告所称娱乐性垂钓是指一人一杆一钩垂钓,但不包括瞄(锚)鱼器等可视化钓鱼方式。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设立禁渔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公众举报监督。
市(县)禁渔监督举报电话: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监督举报电话:0431—88906503
吉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监督举报电话:0431—85391276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yyyz/202205/t20220513_8448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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