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专项行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技术管控指导,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帮助广大种养殖主体正确使用农兽药、防控病虫害,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重点品种治理专家制定了吉林省菜豆、辣椒、草鱼等重点品种质量安全技术性指导意见。现将制定印发的吉林省菜豆、辣椒、草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予以发布,供各类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参考。
吉林省草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草鱼是我国重要的大宗淡水养殖鱼类,也是国民喜爱的水产品。但近年来在监管中发现仍然存在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氧氟沙星等停用药物,地西泮等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以及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类等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为确保草鱼质量安全,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不得使用禁用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批准使用的药物
(一)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
1.禁用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五氯酚酸钠、已烯雌酚、甲基睾丸酮等(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为准)。
2.停用药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噬菌蛭弧菌微生态制剂(生物制菌王)等。
3.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除《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最新版)中明确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外的其他药物,例如地西泮、麻醉剂等。要注意与治疗、预防相关的“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纳入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已批准的方可使用,甄别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
上述药物在草鱼养殖、捕捞、暂养、运输、苗种生产等各环节均不得使用,上市产品不得检出禁停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违规使用停用药物和未经批准药物的后果。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止误用违禁药物
养殖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购买和使用禁用、停用兽药以及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要特别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拒绝购买和使用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有条件的养殖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
(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养殖者在釆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养殖过程要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养殖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药物
草鱼养殖、暂养、捕捞、运输、苗种生产等过程中要规范使用批准药物,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采购把关
釆购兽药等投入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处购买,主动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结合包装标签标识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兽药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包括查验兽药产品“二维码”信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兽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兽药成分、用量用法、休药期、存储条件、注意事项、有效期限等。兽药入场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可能含有禁用药物以及假、劣兽药、原料药、人用药的,与进货单不符的、内外包装破损的、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的、质量异常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药物坚决不让入场。兽用处方药应当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现购现用,并在用药记录对应处标明处方签号。
(二)科学用药
草鱼发病后要及时准确诊断,从国家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中选用药物,对症下药。用药时,准确计算用药量,切忌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施药时要保证良好的环境条件,水质恶化、阴雨天时施药要谨慎;混养池用药时要注意药物对不同养殖动物的毒性,药物配合使用时要注意药物之间的拮抗作用。在草鱼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要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
(三)符合限量
草鱼产品出塘时要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草鱼上市时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草鱼常用药物及限量值如下: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总和≤100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1000μg/kg;甲砜霉素≤50μg/kg;磺胺嘧啶等12种磺胺类总量≤100μg/kg。其他药物残留限量值可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等标准。
(四)合格上市
养殖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草鱼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和磺胺类等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三、减少用药的预防措施
保证养殖草鱼质量安全,要从源头抓起,实施“从水域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苗种、水质、养殖、捕捞及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控,通过预防减少用药。
(一)良种选择
养殖生产者要到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正规育苗场购买苗种,所选苗种必须是经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优良品种,质量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尽量选择经全国水产原良种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苗种放养殖前应按照外表无伤,身体健壮的标准进行个体筛选,建立苗种投放记录,确保苗种的健康。
(二)水质调控
鱼种放养前,将池塘水排干,冰冻、曝晒、清淤,用含氯石灰等进行消毒。水质控制方面需按照前期肥水、中期适度肥水、后期清水的原则做好水质管理工作;养殖过程中,根据水质情况适度加注新水(或换水),调节水质肥度和透明度。合理使用增氧机,如预测鱼有浮头的可能,应提前开机增氧或加注新水。每日应清除池塘饲料残渣、杂物、病死鱼等。
(三)密度控制
养殖者应根据市场需求的成鱼规格、池塘条件、饲料供应的保障程度、养殖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安排放养密度,避免养殖密度过高。池塘养殖投放规格一般夏花每亩8000~10000尾;苗种一般选择250~500克/尾个体,密度以每亩800~1500尾为宜,可搭养鲢、鳙等鱼,搭配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数的20%。
(四)饲料投喂
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并有企业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产品批准文号。饲料应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贮存,并在保质期内使用。所用饲料的质量安全应符合《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等规定。养殖者要注意投喂方法和投喂量,提倡“四定”(即定质、定量、定时、定位)和“三看”(看天气、看水质、看鱼情)的投喂原则。投饲需根据养殖品种和塘口条件而定,做到“匀、足、好”。
(五)免疫预防。对于病毒性疾病,可采用免疫的方法进行预防。在疾病流行季节可进行药物防治,包括药浴、全池泼洒药物、投喂药饵、食场和工具消毒等。药物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六)日常管理
每日定期巡塘,注意观察天气、水质变化和鱼的活动与摄食情况,确定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及时打捞池内残草、污物等,保持良好的池塘环境。不投喂霉变、酸败、有污染的配合饲料和病死鱼制成的饵料。对发病疫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不将疫区水体随便排放。不要随便乱丢弃致病或死亡的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的工具也应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疫病的传播与扩散。
(七)规范捕运
起捕拉网时要小心操作,避免鱼体受伤感染。运输时应遵循《活水产品运输技术规范》(GB/T36192-2018)《活鱼运输技术规范》(GB/T27638-2011)等规范,运输过程要注意控制温度、溶氧、密度等,维持储运水体卫生,尽量避免细菌、真菌等感染水产品,坚决杜绝外源性污染物介入。
四、病害防治
草鱼常见需药物治疗的病害名称、主要症状及防治措施如下。
(一)病毒性疾病
1.草鱼出血病(呼肠孤病毒)
主要症状:病鱼各器官、组织有不同程度的充血、出血现象;体色暗黑,病鱼的口腔上下颌、头顶部、眼眶周围、鳃盖、鳃及鳍条基部都充血,有时眼球突出,剥除鱼的皮肤,肌肉呈点状或块状充血、出血,严重时全身肌肉呈鲜红色,肠壁充血,但仍具韧性,肠内无食物,肠系膜及周围脂肪、鳔、胆囊、肝、脾、肾也有出血点或血丝。上述症状并非全部同时出现,按其症状表现和病理变化的差异,大致可分为3个类型,可同时出现,亦可交替出现。对于高密度饲养或高蛋白饲料饲养的草鱼,都会很容易引发该病,而且对于草鱼产量有着很大的影响。
治疗方法:尚无有效药,以预防为主。最有效的控制措施是注射草鱼出血病灭活疫苗或草鱼出血病活(减毒)疫苗。一般采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对养殖设施、运输工具、养殖工具、养殖用水等进行消毒,饲料中可添加维生素、免疫多糖等增加鱼体免疫力。引进经过检疫的苗种,适当地降低放养密度。对已经感染病毒品种,应立即进行隔离养殖;生产工具、运输工具严格消毒,死鱼深埋,不得随意乱弃;病鱼不准外运销售,按照相关程序报告疫情。
注意事项:由于草鱼出血病外观症状易与细菌性败血症混淆,但治疗方法完全不同。因此在病毒高发季节,应明确病因后再采取相应措施治疗,避免乱用药、盲目用药造成经济损失。
(二)细菌性疾病
2.细菌性败血症(主要为嗜水气单胞菌)
主要症状:病鱼的组织器官不同程度出血或充血。头部、眼眶、下颌、鳃盖、鳍条基部和体表发红、充血,鳃淤血或苍白,呈浅紫色,肿胀;肌肉呈出血症状;腹部膨大,腹腔内有腹水,肝、脾、肾肿大,肠壁充血、充气,肛门红肿,轻压腹部,肛门有淡黄色黏液流出。病鱼在水中行动迟缓或阵阵狂游。
治疗方法:采用内服与外用相结合的治疗方法。拌喂恩诺沙星粉、磺胺类或氟苯尼考粉等抗菌类药物。全池泼洒聚维酮碘溶液、苯扎溴铵溶液等调节水质、底质。保持水质清新良好。
注意事项:发病高峰期,避免大剂量频繁使用消毒剂、杀虫药物,在病情稳定后,保持优良的水质和养殖环境,做到及时增氧、调节水质。合理投喂,发病后每餐投饲量降为发病前80%,再根据投饲量添加药物,多餐少食,使病鱼尽快恢复体质与免疫力。
3.细菌性肠炎病
主要症状:病鱼离群独游,行动缓慢,体色发黑,食欲减退或完全不摄食。早期肠壁充血发红,肿胀发炎,肠内有少量食物或无食物,有黄色粘液。严重时腹部膨大,肛门红肿外突,按压时有黄色粘液或血脓粥样液体流出。
治疗方法:采用内服与外用相结合的治疗方法。外用:全池泼洒聚维酮碘溶液或二氧化氯等,对养殖水体消毒;内服:拌饵投喂恩诺沙星、大蒜素、五黄粉等。当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后,内服或外泼乳酸菌、芽孢杆菌、光合细菌等活菌。
注意事项:此病常与细菌性烂鳃病、赤皮病等并发,需依据主要病因杀菌消毒。有条件养殖户,可分离病原,结合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药物。
(三)寄生虫性疾病
4.车轮虫病
主要症状:病鱼体色发黑,呼吸困难,成群绕池边狂游,体表和鳃丝粘液增多,鳃丝肿胀;鳃丝表面附着大量虫体。大量寄生鱼苗时,可见鱼苗生长缓慢,食欲下降或不摄食,呈“白头白嘴”或“跑马”症状。
治疗方法:外用全池泼洒硫酸铜硫酸亚铁合剂、苦参碱溶液等,鱼苗入池前可用食盐浸浴5~10分钟;饲料拌喂内服苦参末、雷丸槟榔散等中药。
注意事项:硫酸铜有杀藻作用,使用后注意增氧和肥水培藻。硫酸铜不能与含氯石灰同时使用。杀虫药使用后,宜投放消毒剂杀菌,避免因寄生虫寄生后导致的细菌感染。
5.指环虫、三代虫病
主要症状:病鱼鳃丝粘液增多,鳃片全部或部分呈苍白色,鳃部显著浮肿,鳃盖张开,打开鳃盖大多有污物附着,鳃丝暗红,粘液增多。大量寄生时鳃上有白色黏状物,病鱼呼吸困难,游动缓慢。
治疗方法:全池泼洒敌百虫溶液,杀灭鱼体寄生虫;全池泼洒10%甲苯咪唑溶液;或釆用饲料拌喂复方甲苯咪唑粉阿苯达唑粉。
注意事项:敌百虫禁止与碱性药物配伍,池塘泼洒敌百虫或甲苯咪唑后,需要开增氧机防范缺氧。杀虫药使用应避免用量过大,否者引起不可逆的中毒问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6.锚头鳋病
主要症状:肉眼可以看到患病鱼体表很多像钉子一样的成虫寄生。成虫脱落后,寄生处易出血溃疡而呈斑点状发红。当锚头鳋逐渐老化时(老虫阶段),虫体上布满藻类和固着类原生动物(累枝虫),严重感染时,鱼体犹如披着蓑衣,固有“蓑衣虫病”之称。
治疗方法:全池泼洒精致敌百虫、氯氰菊酯溶液、辛硫磷溶液等杀虫药,杀灭鱼体寄生虫体,同时饲料中拌喂苦参末、雷丸槟榔散等中药驱虫。当草鱼体表大量寄生锚头鳋时,容易引发细菌性败血症,所以杀虫后,需使用消毒剂杀菌,避免细菌病爆发。
注意事项:池塘泼洒敌百虫或高效氯氰菊酯,需要先稀释,后全池均匀泼洒,并开增氧机防范缺氧。
(四)真菌性疾病
7.水霉病(又称“白毛病”)
主要症状:水霉病感染鱼体受伤组织,感染部位形成肉眼可见的灰白色棉絮状附着物。病鱼在池表面或岸边浮游、焦躁不安、行动迟缓,常与其他固体摩擦后,导致患处肌肉腐烂。
治疗方法:采用内服与外用相结合的治疗方法。外用聚维酮碘溶液、戊二醛溶液、或者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全池泼洒。同时,使用复方甲霜灵粉拌饲投喂草鱼。
注意事项:北方地区,封冰期结束后,可使用碘制剂消毒,提前预防水霉病。拉网时尽量避免鱼体受伤,对于受伤鱼应及时做好鱼体消毒,加速体表愈合,防止霉菌病原入侵鱼体。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ncpzl/202207/t20220725_8520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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