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原农业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这是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就农业生产性服务工作做出部署的文件。目的是加快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小农户通过生产托管来接受社会化服务,走服务规模经营的路径,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本文主要阐述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第二个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解决什么问题;第三个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如何对接小农户;第四个问题,怎样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我们大家熟知的概念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什么要提出农业生产性服务?
1982年,在全国普遍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提出,“当前,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诸如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的服务,已逐渐成为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迫切需要。”
本质上,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相对于小农户经营提出的一个概念,凡是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事都属于社会化服务范围。因此,社会化服务和小农户家庭经营在生产分工上是一个相互补充的关系,两个角色一台戏。我们看到,在改革开放之初,在农业经营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已经为小农户和社会化服务对接埋下了伏笔,实际上已经指出了通过社会化服务解决小农户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的不足的路径。
在2017年制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是这样定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可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成部分,但它是“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加了“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几个字,实际上就是直接替农民干活或帮农民干活,再通俗一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下地干活”那部分社会化服务。比如,在村里办了一个农药店,这属于社会化服务,但是不是生产性服务,如果这个农药店不但卖农药,还帮助农民进行病虫害防控了,下地干活了,这就叫农业生产性服务。所以要害在于“下地干活”。
为什么要把“下地干活”的社会化服务单独划出来起个名字叫生产性服务?这是由于这个时代的情况决定的。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我们的意思是,在新的时代条件,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方向就是替农民种好地,或帮助农民种好地。现在社会化服务在农业生产经营上与过去有什么不同?就是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要下地干活了,我们在政策上支持下地干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就是农业生产性服务。
农业生产性服务包括什么内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都包括,但是重点是下地,因为农民不愿意下地了。现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边界有时并不是很清楚,比如农资销售,过去属于产前,现在带上防控了,产前和产中融合了。再比如收割、脱粒、烘干、秸秆还田,过去分属产中、产后环节,现在收割、脱粒、烘干、秸秆还田各环节机械作业同时完成了,产中和产后融合了。
我们总是举种植业的例子,主要是因为种植业面临的“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更加突出,养殖业稍微好一点。其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包括畜牧服务业。
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没有全面阐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全部内容,如果这样设计文件,内容太多了,写不完,所以只写了农业生产性服务需要积极拓展的七个领域,意思是这些领域是生产服务业的短板,需要加快发展。
这七大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围绕农户生产经营决策需要,提供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国内外市场供求形势、市场运行风险等信息服务、农业信息化等。农资供应服务。包括提供集中育秧(苗)、供种、用种技术;兽药、农药和肥料集中配送等。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服务。深翻深松、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喷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服务,专业化动物疫病防治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地膜回收、秸秆收储运、循环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服务。粮棉油糖作物、特色作物、养殖业领域,耕种防收、产地烘干等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烘干、保鲜、清选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一条龙”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农产品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信息服务、标准化交易、电子结算、检验检测等物流服务,产销对接、农产品电子商务、质量安全追溯等。
前不久下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文件,专门再次强调了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
第二个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解决什么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构建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家庭经营在实践中有两种形态,小农户和家庭农场,发挥基础作用,其中小农户2亿多户,家庭农场60?70万家,规模经营户400万左右;合作和联合主要是合作社,发挥纽带作用,合作社大约200多万个;社会化服务则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社会化服务组织我们统计了开展托管的组织,大约30多万个。新型经营主体是相对于小农户而言,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各类龙头企业大约12万家。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不论是小农户或是新型经营主体都面临一些困难,解决这些困难,要靠发展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这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必走之路。
(一)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困难
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基本面。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制度层面,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农户承包经营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在数量层面上,截至2017年底,全国农户数为2.7亿户,其中10亩以下、户均耕地面积不足5亩的农户2.3亿,占85.2%。所以,《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要认清小农户家庭经营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形态的国情农情”。我国小农户的大量存在,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和城镇化的进程所决定的,根据测算,即使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农村仍然有四到五亿人,大部分仍然从事农业或农业关联产业,这是我们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出发点和必须面对的基本事实。
应当说,确立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模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党经过长期反复探索实践,带领农民群众所选择的正确道路,吸取了中国几千年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和教训,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现实、国情和目标导向。否则,我们就难以解释改革开放40年来农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小农农业在发展现代农业中面临着很多困难:
一是小农户不具有市场优势,存在对接大市场困难。市场大,农户小,小农户在市场信息、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处于弱势,现实中容易出现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农业生产出现“大小年”现象,都是这种情况的反映,每次波动,农户损失都很大。二是小农户不具有技术优势,先进生产技术应用不足。现在农业从业人员平均年龄是各行各业中几乎是最大的了,平均文化水平是各行各业相对较低的了。这些从业人员在运用新技术、采用新装备和设施都存在困难。而年富力强、文化水平高的劳动力谁会去经营这一亩三分地呢?三是小农户不具备资金优势,农业投入能力不足。例如,耕地整治、灌排系统和机耕道路建设,农业生产设备设施购置建设,小农户难以完成,为一亩三分地搞这么大的建设也不合算。四是小农户不具有规模经营优势。而规模经营是农业取得效益的主要方式。五是小农户种地热情和经营农业的热情减退。农业经营收入在农户收入中占比不断下降,2018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农业收入3489元,仅占可支配收入的23%。我们也不能通过大幅度提价实现农业增收,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价格也不能太高了,否则整个社会运行成本会上升。小农户生产和经营面临这些困境,最终形成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的困局。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困难
那么,把小农户的地流转过来,交给新型经营主体,搞规模经营怎么样呢?应当说,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农户在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的劣势,但通过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并不是一拿到地就万事大吉了。
一是土地流转成本高。近年来土地流转费一直比较高。2016年我们调研的北方大部分粮食主产区的每亩流转费平均达到800~1200元左右。如2016年安徽省耕地流转率接近50%,流转面积3100万亩,估计流转费总规模达到250~300亿元;下属的宿州市土地流转费(地租)总规模达到40~50亿元;再如2016年11月调研到的安徽肥东县一家蔬菜种植公司,总成本30%是土地流转费。现在一些地区退地情况还在不断发生。土地流转率大约在38%左右。据统计,2014-2017年,流转面积增速逐年下降,分别是18.3%、10.8%、7.2%、6.9%。
二是流转期限不稳定。在政策上,不鼓励工商资本大规模长期租用农户的土地。同时,流转土地还受到土地承包期的限制,比如二轮承包到2023年到期,那签流转合同就不能超过这个期限。在实践中,农业经营收入虽然在农户收入中比重在下降,但农民群众依然十分看重自己的承包权利,这是一项财产权利,农村信访相当大的比重是承包耕地纠纷。那种认为随着非农收入的不断增长,农民会越来越不重视耕地收入,这仅仅是一种理论想象。最后还要注意,就是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民进入城镇和在非农业就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情况下,承包耕地就是农民对生活保持乐观的底气。农户在非农领域就业不如意了,就得要回承包耕地。
因此,流转费较高和流转期限不稳定的问题,对土地流转式规模经营的发展形成了限制。
例如,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粮食等低附加值大宗农产品生产就不合算了。现在种地亩小麦纯收入一二百元,土地流转费就是几百元,平原双季农作区,种两季,第一季主要交流转费了,第二季有点收入,但粮食价格一波动,就会出现亏损。可能种经济作物合算一些。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种规模经营模式能不能比较彻底地解决中国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看能不能解决中国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问题,因为我们必须保证十几亿亩的粮食播种面积,才能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
再如,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实际上排斥了农户经营。流转之后,种什么、怎么种,由新型经营主体说了算。但我们的制度,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我们提出的目标,是要带领小农户而不是代替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把小农户的地都流转出来,让农民变成农业打工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是难以想象的。农民群众是发展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民群众是农业产业的老板,这十分重要。
实践证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就能够成功破解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境。因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了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现代农业要素,是高度市场化的社会化大生产,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分工协作的深化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帮助农户种地,就能够克服小农户在对接市场、技术应用、资金投入、规模经营的劣势。
为什么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一定就是现代农业的代表呢?如果有的同志不同意这个观点,那我的问题是,如果生产性服务业不是机械化作业、不是病虫害防控科学用药、不是大规模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不用最好的种子、不采用最佳的耕作模式,你能赚钱吗?农户会把生产环节委托给你来完成吗?所以能够生存的农业生产服务业,一定是现代农业的代表。
同时,因为农业生产服务业在完成现代农业作业过程中,没有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因此也没有流转带来的农业成本增加,也不存在租期不稳定带来的经营风险。应当指出,从生产力角度看,流转费是一种制度成本,精明的组织方式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的发生。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就是新时代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和巨大潜力所在,服务规模经营一点也不神秘,就是各生产环节的服务规模化;通过服务规模经营模式,我国农业完全可以在不流转农户土地、避免增加流转费制度成本的情况下,取得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
第三个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如何对接小农户?
服务主体服务农户的方式就是对接农户的方式。服务方式有很多种,哪一种最重要呢?我们的看法是,哪种服务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这个时代的主要问题,哪一种服务方式就是最具有时代意义的服务方式,就是政策上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服务方式。
前边说到,这个时代最大的问题,就是相比上一辈,小农户的种地热情下降了、不适应人力畜力时代高强度的农业生产劳动了,不愿意面朝黄土背朝天了,但我们不能把农民的地拿走,怎么办?就得下地替农民干活。下地干活就是最具有时代意义的服务小农户的方式。这在理论上和政策上有一个名词,叫作农业生产托管。
所谓农业生产托管,就是下地替农民干活,就是农业生产作业环节的外包。用文件语言来说,所谓农业生产托管,就是农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一个或几个或全部农业生产环节委托给社会化服务完成的经营方式。从社会化服务组织角度看,这是服务;从农户角度看,这是作业环节托管。说的是一回事。
2017年9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同年,财政部、农业部设立财政专项,用以支持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当年是30个亿元,今年增加到40个亿元。说通俗点,就是鼓励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就是鼓励下地干活。谁替农民下地干活,我们补贴谁。
不要小看农民同意生产性服务组织下地干活这件事。这在中国农业发展历史上是一件很大的事情。试想一下,在20世纪80年代,有社会化服务组织说要下地替农民干活,农民会同意吗?农民自己干更合算。那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只能是在田头看着农民干活,做一些不下地的社会化服务,卖卖农资之类,做些技术辅导。这是一个很大的时代变化。
所以在三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将农业生产托管定位为社会化服务的主推方式。将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托管定义为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在当前,抓农业生产托管,就是抓服务规模经营;抓农业生产托管,就是推动农业生产服务业下地替农民干活,这是这个时代社会化服务组织最重要的任务。
农业生产托管并不是新事物。这在实践中早已广泛开展,只不过叫法不同。比如山东的土地托管,实际就是全程农业生产托管。农机部门推动的全程机械化服务,本质上也是全程托管。种植业部门开展的统防统治,本质是病虫害防控单环节托管。媒体广泛报道的江苏的联耕联种、湖北的代耕代种、四川的共营制等等。这些模式将农民的耕地集中连片的组织方式不同,但组织起来实现集中连片之后,都是由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主要生产作业环节,本质上也是生产托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为13.57亿亩次,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托管面积为3.59亿亩,比上年增加50%。其中,耕、种、防、收四环节托管面积分别为4.0亿亩次、3.2亿亩次、2.6亿亩次和3.8亿亩次。
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通过生产托管实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落地取得成功的公司。比如,美来众联科技公司,通过生产托管解决无人种地问题,目前已经在12省服务耕地100万亩以上。比如,金丰公社这两年在山东开展花生、玉米生产托管,发展也很迅速,2018年,金丰公社完成托管服务的耕地面积达到550万亩,服务收入达到26亿元。
一些地方的工作进展也非常好。比如山西屯留县通过生产托管项目带动,两年时间实现了托管全县覆盖;寿阳县两年试点实现了托管服务全县小农户占比达77.4%,托管服务全县粮食作物面积占比达59.8%。地方同志反映,生产托管的群众基础很好,小农户接受程度很高,凡是托管推进的地方,流转都在逐步退出。
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是很赚钱的。根据对辽宁、江苏、浙江、山东4省共23个服务组织的39个案例的分析,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全程生产服务,每年每亩实现节本增收485.3元,户均节本增收2911.8元。根据我们在一些平原农区调研的情况,大体上农户自己耕种与托管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各个作业环节费用差虽有不同,但总体费用节约20%?40%,有的甚至更高。费用节省、效益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资料大规模采购导致价格下降、机械费比人工费大幅度降低、作业效率和质量大幅度提高、收获损失减少等等。这是农业生产托管能够加快发展的动力所在。
农业生产托管确实起到了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作用,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了,同时也巩固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比如山东丰信农业为小农户提供小麦和玉米全程技术托管服务,每亩分别增产78公斤、87公斤,增产率分别为11.6%、10.79%,增产效果明显。黑龙江宝清美来公司为小农户提供大豆生产托管服务,采用新品种、使用新机械、应用新的栽培技术,每亩节省种子用量5?8斤,每亩增产可达60公斤,增产幅度可达25%,真正实现了科学种田。如果这不是现代农业,什么是现代农业?而且还维护了农户经营的自主权,没有把农民的地拿走,是真正帮助农民、带领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代替农民,将农民排斥到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之外。
因此,《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对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8年,全国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共有36.9万个,其中农民合作社15.3万个,集体经济组织7.4万个,农业企业2.4万家(包括龙头企业)。农业企业占比比较低,不到7%。但是这些服务主体中真正具有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优势的是农业公司,所以未来的潜力是这一块。当然合作社和集体经济开展服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与公司联合进行的。
很多农业服务公司,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组建的公司,不知如何与农户对接,不善于和农民打交道。因为大规模服务需要集中连片,不集中连片就没有服务效益,我的建议是这些公司要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这个中间环节去实现与农户的对接,具体说,就是采用“农业服务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农户”的方式来实现农业生产托管落地。我们应当认识到,将农户组织起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商业关系可以完成的,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要发挥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方面的优势。
第四个问题:怎样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对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原则、目标、支持政策进行了全面阐述。但从这两年的实践看,发展原则落实得不到位,有些同志习惯性的虚看发展原则,认为是一些大而化之的套话,其实不是,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来说,这几条原则十分重要,贯彻不到位,就会跑偏。
(一)坚持市场为导向
6号文指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资源要素向生产性服务业优化配置,促进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有效对接。政府着力培育、支持、引导服务组织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我们定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一个战略性大产业,是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就必须坚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原则。没有一个战略性大产业是靠政府财政购买服务形成的。这里要严格界定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公益性服务要由政府买单,比如公益性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检测、动植物疫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要靠市场来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主要指的是经营性服务。
这在文件里讲得很清楚:“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要着眼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需要,立足服务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重点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
这个定位准确之后,政府的支持政策也就能够准确定位了。落实这个原则,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政府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不能干扰市场运行机制。
以农业生产托管补贴政策为例,如果我们定位是由市场推动为主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那补贴比例就不能高了。补贴高了就会大幅度改变服务主体财务核算的成本收益,一旦财政补贴不可持续,那这个产业就有垮掉的危险。而且,补贴比例高了,补贴又不是普惠,有的服务主体能够拿到,有的又拿不到,造成不公平竞争。再比如,是补贴农户还是补贴服务主体这个问题,我个人倾向于补贴服务主体。从个人愿望出发,我们都喜欢把钱补给农民,因为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关注需要社会扶助的群体,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补贴服务主体效率更高。我们看一看工业领域新兴产业的补贴,大部分都是补贴生产主体,没有补贴消费者,目的是为了让这个产业发展壮大。产业发展壮大了,消费者自然会分享到低价格优质服务。同样,如果生产性服务产业壮大了,竞争充分了,农户自然会分享到低价优质服务。把支持生产托管的补贴直接补给农民,还会造成农村社会新的不公平,要知道,这个钱本质上是谁替农民种地就补贴谁。那农民就会问,为什么张三替我种地就不补贴我,替村长种地就补贴村长?还有地方财政实力强大的政府拿钱直接雇用服务组织替农民种地,这是好事,却没有推广价值。试问,将来我们政府有能力出钱把农民种地的活都包下来吗?所以这都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坚持通过市场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这个原则。
目前,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补贴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同时要求地方摊薄使用补贴资金,就是为了尽量减少补贴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减少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和扭曲。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我国的发展是很不充分的,所以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现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就是一个严重供给不足的短板,应当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有个材料说,美国一个人种地十几个人服务,中国是一个人种地,两三个人服务,这说明生产性服务业的潜力是很大的。
(二)坚持服务农业农民的原则
这条原则指的是我们要重点解决农业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服务问题。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按照补齐现代农业建设短板和农民群众的欢迎程度,确定重点发展的农业生产服务业领域。例如,有的地区深耕深松、工厂化育秧、烘干仓储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持的服务环节;有的地区统防统治、秸秆还田、地膜回收成为农业绿色增长的短板,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持的服务环节等等。如山西寿阳县结合当地林区特点,引导服务组织在农林交错地带做好机收、秸秆还田、机耕、旋耕四个环节的服务工作,达到服务、防火双效应。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在实施农业生产托管补贴项目时,要求各地将补贴集中在当地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和薄弱等短板方面。
提出这个原则,还有一个意思,就是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目的是为了农民,不是为了老板。是要解决中国农业的问题,而不是为了让老板发财。当然,老板也得发财,不发财,服务业也发展不起来。
(三)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
主要是指各地应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方式,实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服务内容创新。
比如山东的金丰公社整合了拜耳、先锋等农资资源,整合极飞农业、高科新农等农机资源,整合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渠道资源,成立研究院培养专业农艺人才,壮大了全产业链服务农户的能力。比如,山东淄博和山西等地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村集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小农户土地集中连片,统一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作业的模式。这些都属于创新发展。
(四)注重服务质量的原则
没有质量标准,就没有市场;没有质量标准的监管,就没有市场的良好运行。服务市场监管这一块很重要。这条原则一方面是对生产性服务业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就政府责任而言,就是要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监管,这是保护小农户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的。
一是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建设,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二是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支持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推动服务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加强服务价格指导,坚持服务价格由市场确定原则,同时加强价格引导和监督。四是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快制定标准格式合同,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利益。
(作者单位:冀名峰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李琳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zc_jd/201904/t20190419_5318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