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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宁夏考区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时间:2022-07-2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做好2022年度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宁夏考区考试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宁夏考区计算机考试安全顺利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配合考试防疫有关要求。考试疫情防控措施会根据疫情形势和防疫要求动态调整,请密切关注宁夏最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和管理。

  一、考前准备事项

  (一)考前14天开始,考生应通过“我的宁夏”APP实名申领宁夏防疫健康码(以下简称“健康码”),并按要求进行每日健康打卡。

  (二)考生须提前准备入场核验相关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报名网站下载打印的纸质准考证;

  3.考试当天本人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正常;

  4.区外考生应严格落实自治区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区外低风险地区入宁返宁考生要严格落实入宁后3天内间隔24小时2次核酸检测措施。在开考前须提供48小时内宁夏区域内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电子、纸质同等效力)。

  (三)考生应根据自己参加考试的时间合理安排行程,按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以免影响参加考试。

  二、考试当天具体要求

  (一)每场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1米以上),自觉出示相关证件及防疫材料,接受体温检测,并应全程佩戴口罩。经核验行程卡显示来自低风险地区,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测量正常(<37.3℃)方可参加考试。

  1.凡未带手机、不能出示个人防疫“健康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2.“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不得参加考试。

  3.考前14天内有上海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4.区外低风险地区入宁返宁考生需提供考前48小时内宁夏区域内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出具入宁后“三天两检”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如未提供,不得参加考试。

  5.有曾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需提供出院后解除隔离观察告知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核验双码且体温正常后,由专人陪同到隔离考场考试。

  以上考生入场考试因相关证明材料的查验所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充。

  (二)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医用外科及以上级别口罩,有条件者佩戴N95口罩。在考点、考场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注意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因个人原因,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应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驻点健康指导员评估,排除新冠肺炎疾病后由专人陪同转移到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

  (四)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所有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服从驻点健康指导员的建议。

  三、其他要求

  (一)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除准考证、身份证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应设置成关闭状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二)考试开始2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退场;考试结束后,需经监考人员许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题内容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三)考试开始后,计算机会自动进入答题界面。如遇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如异常情况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应当听从监考人员和考试组织机构的安排。

  (四)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考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五)考生考试前要认真阅读本须知,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请考生持续关注自治区疫情防控最新规定及“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发布的考生须知,保持手机畅通,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并按防疫要求准备个人相关核验材料。

  考试地点:兴庆区清和北街697号兴泰隆创享国际大厦4层(宁夏考通考试中心)。考生可乘坐37路、43路、49路、301路、313路公交车到清和街上海路口下车,步行至考试中心(相距约100米),或乘坐18路、23路、315路、516路、523路公交车到上海路清和街路口下车,步行至考试中心(相距约200米)。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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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gsgg/202206/t20220628_3589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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