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创新
金融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和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省厅联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等单位创新金融支持,开发“农产品加工原料收购短期贷”信贷产品,对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为确保各项金融创新措施落地落实,培强扶壮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产业发展和联农带农作用,现印发2022年创新金融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产品加工原料收购短期贷”申报推荐工作方案
2.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附件1
“农产品加工原料收购短期贷”申报推荐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农产品加工原料收购短期贷”申报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申贷放款效率,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贵阳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原料收购短期贷)框架性合作协议》,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推广
各地要加大惠企政策宣传推广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农产品加工原料收购短期贷”政策,扎实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信贷申报。
二、组织申报
各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产品加工原料收购短期贷”申报工作,审核申报企业经营现状和申贷逻辑性与合理性,推荐上报企业贷款需求。申贷企业同步对接所在地农业银行,按照信贷尽调要求,及时提供申贷资料(见附件1-1),开展前置审核。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推荐所辖县申贷需求,于每月16日和30日,分别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1次。各地申贷需求均要求以正式文件报送(并报送电子表格)。未经市县两级推荐或未按规定时限推荐的,一律不纳入贷款申报。
三、审核推荐
省农业农村厅收集汇总各地贷款需求,复核后于每月18日和次月2日,向省农业银行推荐企业贷款需求。
四、信贷调查
省农业银行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信息,组织开展企业尽调工作,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调查,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信贷意见。凡出现企业提交申贷资料不全、不配合尽调等情况,省农业银行有权反馈不予放贷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农业银行信贷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进入信贷程序的企业名单。
五、动态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推荐申报贷款需求,实行信息动态监管,原则上于每月底反馈市(州)一次。各地根据动态监管信息,加强对已获贷款企业的运营监测,加大指导监管力度。对暂未通过审核、需补充提交申贷资料的,督促指导企业完善资料,对接当地农业银行后再予推荐。对不符合信贷条件的,帮助企业及时整改,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
附件1-1:申贷资料清单
附件1-1
申贷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要求 |
1 | (1)企业法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 (2)特殊行业的企业或组织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
2 | 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股权证明等。 |
3 | 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
4 | (1)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客户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其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
5 | 机构信用代码证以及中征码(按规定不需要持有的除外),征信查询授权书。 |
6 | (1)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与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2)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3)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审计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7 | (1)交易背景资料,如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重点包括产品销售合同、省内农产品原料采购合同、生产基地联营合同、农户生产农产品保价收购证明等。 (2)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如涉及)。 |
8 | 银保监制度要求的其他资料。 |
附件2
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为明晰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惠企政策落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贴息对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增贷款给予贴息。贴息对象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黔农发〔2020〕62号)规定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其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
二、贴息标准
(一)标准额度。根据申报企业获得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按获得银行贷款当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
(二)计算方式。贴息以企业实际还本付息期限计算。企业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给予1年期的贴息。企业贷款期限低于1年(含)的,按实际贷款期限,以1年期贴息标准额度进行折算。企业提前还本付息,按实际贷款期限,以1年期贴息标准额度进行折算。详见贴息示例。
三、申报程序
(一)县级组织。各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接收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资料,核实申报企业经营现状、贷款等情况,定期汇总申报资料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二)市级统筹。各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于每季度末30日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并加强对县级申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三)省级复审。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地企业贷款贴息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公开发布拟贴息龙头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贴息资金。
四、贴息原则
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申请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或贴息资金补贴完毕为止。贴息资金余额少于申报资金时,按照企业贷款放款先后顺序贴息,贷款放款时间相同的按贷款金额从大到小贴息。贴息资金补贴完毕后,停止执行贴息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正式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未经市县两级上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一律不纳入贴息范围。贷款贴息申报资料见《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资料清单》。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凡有涉法涉诉或存在贷款违约逾期的,均不纳入贴息范围。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贷款不纳入贴息范围。
(三)同一申报企业可就多笔贷款申请贴息。同笔贷款仅享受一次政策贴息,已获其他政策贴息的,不纳入本贴息范围。
(四)本贴息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凡出现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获贴息的企业,如提前还本付息,则按实际贷款月份折算贴息金额后,及时从原渠道退还多出部分的贴息资金,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供退款凭证。
附件:2-1.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示例
2-2.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2-1
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贷款贴息标准示例
示例一:龙头企业新增贷款期限超过1年
某企业于2022年3月新获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公布1年期LPR为3.7%,则该企业可享受贴息额度为:1000万元×3.7%×50%=18.5万元。
示例二:龙头企业新增贷款期限低于1年(含)
某企业于2022年3月新获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公布1年期LPR为3.7%,则该企业可享受贴息额度为:200万元×3.7%×50%÷12个月×6个月=1.85万元。
示例三:龙头企业新增贷款提前还本付息(实际贷款不超过1年)
某企业于2022年3月新获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该企业因经营良好,于2022年9月底还本付息,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公布1年期LPR为3.7%,则该企业可享受贴息额度为:1000万元×3.7%×50%÷12个月×6个月=9.25万元。
示例四:龙头企业新增贷款提前还本付息(实际贷款超过1年)
某企业于2022年3月新获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该企业因经营良好,于2023年9月底还本付息,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月公布1年期LPR为3.7%,则该企业可享受贴息额度为:1000万元×3.7%×50%=18.5万元。
附件2-2
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贷款贴息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要求 |
1 | 贵州省2022年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
2 | 申报贴息龙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
3 | 盖有放款银行公章的贷款入账单或银行流水 |
4 | 申请贴息贷款未重复享受贴息承诺书,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
5 | 如果是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申报的,需提供龙头企业有效控股证明 |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nccyfz/202206/t20220623_75204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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