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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2年贵州省 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黔农发〔2022〕14号

  

  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2年贵州省

  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加强农资监管,严打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在全省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现将《2022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2022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农资监管,严打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5部门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提高农资产品质量,稳定粮食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曝光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保持对危害农资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增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农资打假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农资打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制种基地等为重点区域,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为重点,严厉打击农资门店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农资下乡“忽悠团”、上门推销式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禁限用农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制假售假、侵权假冒、非法添加等问题农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化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虚假标识、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无照生产、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行为,严查农用地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问题。

  (二)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生产、流通各领域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监督抽查,将抽查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对县、乡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资产品的抽查,加快抽查速度,提高抽查效率,对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隐患多的农资产品和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合格产品做到及时下架、坚决收缴,依法查处,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市场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及时公布农资产品监督抽查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惩犯罪。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从重处罚有关规定,提高违法成本。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巡查检查、飞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农资,应及时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要把打击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资犯罪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开展拉网式摸排,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线索。按照“打团伙、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打击目标和“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全力破案攻坚。坚持打整体战,强化区域协同作战,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区域案件,采取“一地主侦、集群作战”等模式,深挖彻查,务求打深打准打透。对重大案件,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采取多种举措深挖监督线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综合开展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农资打假刑事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发布农资案例,提供审判指导。

  (四)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案件定性、取证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回复。对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抄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检测结果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农资的,应予以配合。每月初,向检察机关提供农资打假立案台账等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加强信息沟通,排查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材料后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案件认定较难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主动介入案件办理,派员查询、调阅农资打假有关案件材料。对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农资监管不作为乱作为、违规审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处罚偏轻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整治。3-4月,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大排查,重点围绕种子、农药、肥料等春耕急需必备物资,迅速开展春耕农资巡查检查,积极查找问题隐患,发现问题,坚决立案查处。

  (二)督促指导。3-4月,省、市有关部门通过“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检查农资市场,指导各地排查整治农资市场,梳理违法违规问题。

  (三)深入排查整治。5-12月,继续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排查。

  (四)继续督促指导。5-12月,指导各地开展农资打假整治工作,开展农资市场巡查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资打假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住农产品生产安全关,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指示的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和司法监督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查处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由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安排专人负责,随时随机联合指导各地农资打假整治行动,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解决。每季度召开一次农资打假整治工作分析会,通报农资打假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农资打假整治列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和质量工作考核等内容。

  (三)强化社会共治。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相关奖励办法,接受群众监督。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资打假。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请于3月21日前报送本市(州)农资打假整治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应在每月5日前,分别将本地上月农资打假立案台账(附件1)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同时抄报同级检察机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贵州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报送农资打假案件查处情况。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送本市(州)半年、全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随时上报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蔡兴洪,

  电话:0851-85285157,邮箱:gzncpjg@163.com;

  省市场监管局罗铠,

  电话:0851-85850073, 邮箱:372626582@qq.com;

  省公安厅张严,电话:0851-85904645;

  省人民检察院姚江波,电话:0851-86694694;

  省高级人民法院杨道远,电话:0851-86209292。

  附件:1.2022年X月贵州省农资打假立案台账

      2.2022年X月贵州省农资打假情况表

         附件1 2022年X月贵州省农资打假立案台账.docx

         附件2 2022年X月贵州省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203/t20220303_72823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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