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长江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调整了《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并经2022年第2次厅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14日
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为规范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线,以当地农业生产布局规划和病虫害发生实际为依据,科学布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地理分布和数量,强化责任落实,严格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条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增加绿色安全农产品供给,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以国家《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和最新禁限用农药公告为依据,重点围绕国家确定实行定点经营的19种限制使用农药,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地理分布和数量进行科学布局,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建立起规范化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实现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三、布局规划
(一)布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根据农作物播种面积、病虫害发生和农药使用情况,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平衡,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核准各县(市、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量。各县(市、区)在县级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规划布局总数下,综合考虑用药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整建制开展绿色创建工作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合理调整。
2.满足需求与保障安全相结合。根据种植农作物实际用药需要,确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数量,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同时考虑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集中种植区和长江、巢湖、淮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乡、镇),原则上不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3.方便购买与利于监管相结合。既要考虑辖区种植结构、主要农作物分布特点等生产情况,又要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地域特点,方便农民购买限制使用农药。但限制使用农药不同于一般农药,经营网点不能低水平重复设置,造成恶性竞争,不利于监管。必须在控制总量基础上,提升质量。
(二)布局具体要求。
1.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种植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的乡(镇)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长江、巢湖、淮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乡、镇),不设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2.耕地面积低于10万亩的乡(镇)设定1个点,耕地面积超过10万亩的乡(镇)可设2个点,超过20万亩的乡(镇)可根据需要再增设1个点。
3.为保障限制使用农药流通顺畅和购药方便,同时满足园林、花卉、灭鼠等用药需要,每个县(市、区)的城区、市属驻地,可设置2-3个点。耕地面积在10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城区可设置2个点;耕地面积在10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城区可设置3个点。
4.耕地面积或林地面积大的市,每个市可根据需要设置3-5个点。
四、申报与发布
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开展本地区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工作,汇总本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据并填写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布局规划表,加盖公章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完成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让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的范围、办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有关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落实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本辖区既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对申请定点农药经营的,要严格按条件推荐、初筛、审核。严禁突破布局规划增加定点数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获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确保依法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督导经营单位做好农药经销电子台账,对非定点经营单位擅自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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