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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推荐办法(暂行)》和《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推荐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9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推荐办法(暂行)》和《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推荐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地)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推荐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推荐办法(暂行)》和《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推荐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申报推荐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是指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评定批准建设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第三条 各县(市、区)申报工作、各市(地)推荐工作,严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产业选择

  第四条 集群产业应是国家或省级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已列入省“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集群产业应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将水果、畜禽、水产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

  第六条 集群产业在全省生产基地、加工园区、流通设施和服务体系基本完备,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全省全产业链总产值超100亿元,发展前景较好。

  第七条 集群产业经营主体活跃,产业链条长,集群范围内应有相关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2家以上省级龙头企业带动,有较多经营主体深度参与,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近三年未享受国家政策资金扶持的产业优先选择。

  第三章 范围划定

  第九条 集群覆盖区域应当与全省产业发展布局和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符合,承担集群建设任务的县(市)在集群建设期内要有相关的产业项目投资。

  第十条 集群覆盖区域原则上要跨市(地)、县(市),布局相对集中。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对照国家和省级有关申报工作要求和标准,组织申报材料,以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至市(地)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市(地)农业农村局要对其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市(地)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县级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组织专家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要求,确定考评指标体系,并进行评审,对申报县(市、区)进行量化打分排序,并按照分数高低排序,确定出备选县(市、区)作为拟申报产业集群县(市、区)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整体申报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具体数据执行标准可能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最新要求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强镇

  申报推荐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推荐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强镇是指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评定批准建设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强镇。

  第三条 各县(市、区)申报工作、各市(地)推荐工作,严格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乡村产业发展,积极主动布局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制定农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可行、支持力度大。

  第五条 镇域农业主导产业总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国贫县0.3亿元以上),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乡村产业,产业链相对完整,绿色发展成效突出,农村一二三产业结构合理,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有力。

  第六条 围绕主导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链长、主体多元、业态多样、类型丰富,在产业转型升级、投融资机制、农民利益共享等方面有创新理念和成熟模式。主导产业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达到1.8︰1(国贫县不作要求)。

  第七条 主导产业与当地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经济区位等相适宜,区位优势明显,功能定位清晰,发展目标明确,镇域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完备,具备产城融合发展的基础。

  第八条 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村集体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建立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库并动态管理,每年申报的强镇原则上是已列入项目库的镇(乡)。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地将粮食、水果、畜禽、水产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不得将休闲农业作为主导产业。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给予一定倾斜。

  第十一条 每年每县(市、区)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第十二条 城关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所在镇(乡)不列入推荐范围。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00020/202203/210efca44711427dbc79d1b02c19298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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