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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9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政策原文: 市农业农村委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扎实推进全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法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不断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全面推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推动法治理念、法治方法、法治服务进村入户,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依法治理乡村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坚持面向农民、深入农村,因地制宜为农民搭建学法用法平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扎实推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带动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有针对性地解决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农村法律人才。到2022年年底实现各涉农区50%以上的行政村有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年底实现行政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全覆盖,到203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和效果都符合当地法治工作要求。

  三、培育重点

  (一)培育对象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必须为具有当地户籍、长期生活在本行政村的农户,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村组干部、村妇联干部、退伍军人、网格员、“法律明白人”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户中遴选产生。

  (二)培育方式

  1.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用法培训。各涉农区要制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计划和学法清单,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运用法治讲堂、田间课堂等多种形式,或结合实际分级分片开展法治轮训、集中培训。要整合资源,遴选政治过硬、专业功底强、熟悉“三农”法律实践的专家学者律师等,利用市、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服务培育工作。依托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各类网络培训平台,组织在线学法用法培训,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或组织线下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班。

  2.开展执法机构与示范户“结对子”活动。各涉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区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把结对联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经常性工作,制定“结对子”人员分工方案和年度培育指导方案,采取全员包片等方式,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每个学法用法示范户都有执法人员结对联系,确保每季度到户指导1次以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开展即时远程指导服务。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对区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指导,也可选取部分学法用法示范户开展结对联系。

  3.加强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和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各涉农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好现有法治宣传教育平台、人才培养项目等资源。要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阵地、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高等院校等具备法治普及功能的单位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要采用快板、相声、小品、戏剧、演讲等形式,讲述发生在农民身边的学法用法故事,开展学法用法优秀故事评选,编印农村学法用法故事汇编,推广农村学法用法故事短视频。

  4.培育先进典型。各涉农区要充分发挥“报、台、网、端、微、屏”等媒体功能,及时跟踪报道宣传示范户学法用法典型事例,组织讲好农村学法用法故事,积极营造广大农村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要善于总结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经验,挖掘培育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不低于目标要求为限,探索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培育模式,巩固拓展示范户培育工作成果。各涉农区要将各类先进典型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以便及时宣传推广。

  四、认定标准和方式

  (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标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方式。从2022年开始,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司法局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可采取自荐、推荐或指定方式对照示范户基本条件、履责情况开展认定。区农业农村委将示范户确认备案并登记造册,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样式的标志牌;将示范户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遴选认定结果,并将名单上报农业农村部和司法部备案。对应当撤销示范户称号的,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后,由各涉农区及时予以撤销并收回标志牌。

  五、工作分工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行市级抓总、区级落实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逐级压实责任,形成责任落实闭环,切实把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市级抓总。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统筹协调推进示范户培育和农村学法用法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培育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涉农区培育工作,调度通报进展情况。

  (二)区级落实。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司法局对本地区的示范户培育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抓好组织动员、目标确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区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机制方法和推进举措,绘制时间表、路线图。具体实施方案于2022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备案。

  (三)加强监测管理。各涉农区要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调研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示范户的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对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及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示范户,及时收回其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调整、增补符合基本条件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不断优化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主要家庭成员年龄、素质、文化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队伍,提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水平。学法用法示范户监测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开展,监测结果作为调整示范户的重要依据。调整情况与新认定情况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各涉农区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部署要求上来,适应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形势新定位,扎实推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切实发挥其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的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纳入“八五”普法规划,统筹部署落实,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准确把握培育工作总体要求,创新培育思路和方法。围绕2022年、2025年的培育目标要求,细化每年的培育计划。

  (二)注重培育实效。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要把培育学法用法示范户与促进农业农村法治新实践结合起来、与构建农业农村普法新格局结合起来,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作为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及时研究解决培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扎实推进培育工作。要切实改进作风,既要落实好示范户培育工作的时序进度要求,更要注重把握好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加强检查落实。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加强对示范户培育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培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于2022年年底通报一次培育推进工作情况,并从2023年开始每半年通报一次培育推进工作情况。

  (四)强化激励约束。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各级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积极投身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要加强培育工作宣传,突出宣传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投身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先进事迹,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和农村学法用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 天津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表

  2. 天津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汇总表

  3. 天津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调整表

  

  附件:

   1. 天津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表.docx 2. 天津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汇总表.docx 3. 天津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调整表.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204/t20220413_5855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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