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全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一步压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农产品产管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具体落实措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强化指导和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工作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进行宣传培训,增强生产主体合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意识和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在日常巡查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强化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进行重点监督管理,防止虚假承诺合格现象发生。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21年11月15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自2019年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进,压实了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了产管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试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开证不规范、推进不平衡、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范开具
(一)统一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在试行过程中,合格证样式和内容不断完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此也做了积极探索。为进一步明确制度的核心要求与目标,我部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对合格证参考样式做了进一步优化,新版样式(见附件1)主要有以下调整。
1.体现“达标”内涵。“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首先要展示承诺内容。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全国试行方案中合格证参考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明确是“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作出承诺。将承诺内容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调整为“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4.增加承诺依据。增加可勾选的“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4项承诺依据。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或多项。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主体的指导,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调整样式。已印制的原样式空白合格证,可在用完后调整。凡是新印制的,都要使用新版样式。
(二)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有效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应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
(三)加强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农产品追溯一体化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以二维码等形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坚持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二维码标识上或四周要明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二是扫码后的内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名称、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接下来再展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内容。
二、加快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推广使用
(四)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力度。对试行品种范围内尚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其按要求尽快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覆盖率。对已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指导其规范开具,在试行品种上和批次上尽快实现全覆盖,养成常态化开具习惯。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奖项和项目支持挂钩。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等考核内容,落实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将试行情况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重要内容,督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落实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索证索票,明确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其中一种,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前开具产地证明的,要尽快转向由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总结提炼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成效,形成典型经验和做法,开展学习交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地方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成效,展示本地典型经验和亮点成果,扩大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社会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持续营造自觉开具、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督管理
(六)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推行纳入监管服务范围,发挥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初一公里”的作用。加强对开证生产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每年对试行主体的巡查要达到全覆盖。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附件2),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查看生产主体留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开证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加强带证农产品监测和问题查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应涵盖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掌握其质量安全状况,切不可因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而缺失监管。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要依法重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对于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八)及时掌握试行进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调度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掌握辖区内应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数量和已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数量。对于已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主体,要关注其是否处于常态化开具状态,如属于点状零星开具的,要推动实现批批开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本省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加强试行工作的督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公布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加快推进步伐,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2021年底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3),重点自查生产主体名录是否健全,开证主体日常监管和市场查验等情况,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实施,确保试行工作落实到位。2021年12月15日前,请将本省份自查情况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以新闻报道、工作简报等形式报送有关经验和亮点成效。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郭艳青,电话:010-59192694,电子邮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刘海华,电话:010-82106327,电子邮箱:15201433678@126.com。
附件: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3.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自查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3日
http://agri.jl.gov.cn/zwgk/tzgg/202111/t20211119_8290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