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金〔2020〕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林业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
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有关要求,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优化我省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岭南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省种养业主要品种,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2%以上,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深度、密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实现由灾后补偿向灾前预防升级、由保成本向保收入升级、由保生产环节向保全产业链升级、由保险保障向全金融服务升级,农业保险对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力度显著提升,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得到有力保障。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紧密结合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着力提高传统农产品、地方特色农产品、规模化水产养殖产品等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加快推动水稻、生猪、能繁母猪、肉鸡等关系群众“米袋子”“菜篮子”的重要农产品保险发展,提高岭南水果等地方支柱型优势品种保险覆盖面。创新经营模式,将水产养殖保险和森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到全省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推动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增品。建立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储备及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各地开办地方特色险种,丰富我省农业保险品种体系。将在省内种植的所有水果品种纳入岭南水果保险,新增开办蔬菜、花卉苗木、肉鸭、蛋鸡保险,逐步实现对省内主要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全覆盖。实行地方特色险种备案制,重点支持开办符合各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具有岭南特色,与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特色险种。鼓励面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涵盖农业生产、农地流转、仓储、运输、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全流程、特色化、高保障的“一揽子”农业保险产品服务,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省级财政对各地开办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予以保费奖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水稻、蔬菜、马铃薯、玉米、花生、甘蔗、岭南水果、生猪、能繁母猪、家禽等对稳定农产品市场供给、保障农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农产品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种养生产成本全覆盖。争取将我省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列入国家试点范围。支持对水稻、生猪、蔬菜、岭南水果、家禽等重要农产品逐步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保障农户收入稳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六)加快模式及技术创新。实施创新保护机制,对首创性的特色险种,首次开办可探索采用指定方式,由首创的保险机构独家经营。鼓励在水产养殖、沿海地区林木等高风险领域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开展相互制保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耕地地力补偿保险、城市景观林保险。稳步推广区域产量、价格、收入、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开展大宗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探索实施“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提升农业保险科技赋能,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助手、远程查勘等技术手段,健全精准高效验标、查勘定损机制,提高承保理赔效率,为智慧农业、数字农业保驾护航。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实施农业保险电子保单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七)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脱贫攻坚、灾害救助、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的政策融合,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综合效应。推动农村住房保险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探索开展一揽子涉农综合保险,将农机大棚、农产品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支持组建广东金融支农联盟,促进农业保险与银行、担保、基金、期货等金融工具联动,增强金融支农能力。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鼓励各地开办涉农“政银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开发符合实际需求的扶贫综合保险产品,助力解决贫困人员因灾、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推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农村治安保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丰富农村民生保障和社会风险管理方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八)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保费补贴、创新奖励、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政策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九)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保险机构风险自担、再保险分散、财政补助等方式,构建财政支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计提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鼓励购买商业再保险,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完善承保机构遴选机制。承保机构应当符合《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及保险监管部门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的要求。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制度,规范各地招投标行为,兼顾竞争性和稳定性。合理设置招标周期,原则上一个招标周期不少于3年,引导保险机构在承保区域持续加大资源投入。除国家已确定承保机构的农业保险项目外,我省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原则上以市为单位,根据采购额度,通过公开招投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承保机构。要科学设置险种分类,合理搭配,鼓励通过多险种“一揽子”招投标方式,做到愿保尽保。对招标周期内临时新增的险种,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选定已在本区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开展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健全基层协保体系。按照“政府组建、多方出资、共享使用”的原则,加大村镇基层协保体系建设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县(区)级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内协保机构及协保人员名录,由承保机构选择与协保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1家协保机构可同时向多家保险机构提供协保服务。鼓励市县对当地协保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强对协保人员的培训,合规支付协保费用。建立协保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对业务覆盖率高、服务意识强、协保工作开展效果好的协保机构和协保人员,可由保险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
(十二)规范产品及服务管理。建立主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秉持保本微利原则,促进可持续经营。细化费率厘定,通过费率机制逐步体现风险差异,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以3年为一个周期,重点考察农业保险承保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等指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探索构建广东省农业生产风险地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探索在森林保险等条件成熟的险种领域开展无赔款优待试点。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操作规范,建立标准化操作、服务流程及理赔标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气象局)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建设
(十三)优化提升保险服务。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注重理赔时效,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能力水平。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评价制度,按年度以市为单位,考察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覆盖率、承保理赔服务满意度、防灾减损效果、依法合规经营等情况,对承保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
(十四)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基层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大灾风险准备金安排不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研究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系统,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效率。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农村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掌握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逐步实现为农户提供实时气象预警、农户农事管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线上服务,提升“三农”领域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加强气象站建设,为开办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气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六)发挥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功能作用。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落实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要求,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建立政府、养殖户、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机构多方联动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效果。探索在水产养殖、岭南水果等优势农产品领域建立农业保险防灾减损效果评价机制。激励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防灾减损中的市场功能、专业作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为加强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各地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八)优化财政补贴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试点。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合理确定保费补贴规模和比例,确保补贴资金充足且及时拨付到位。各地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不得拖欠保险机构保费资金。各地在与保险机构结算时,可按规定统筹省级涉农资金。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差异化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各地积极性,引导特定产业农业保险发展,扶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逐步减免粤东粤西粤北三大粮食作物等中央政策性险种县级财政补贴配套资金。完善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原革命老区、中央苏区、民族地区的补贴力度。各地应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粤东粤西粤北市级补贴比例不得低于县(区)级。支持各地通过财政出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减免贫困户、“五保户”等群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自负保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九)加强考核督办。将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情况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考核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另行制定。建立定期督办工作制度,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扬,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对工作进度不理想的地区,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推动定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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