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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度渔业统计年报数据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作者:    

  

   

  各市农业农村局,广德市、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渔业统计年报数据自查工作的通知》(农渔科函〔2021〕1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渔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农渔〔2019〕6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依法统计行为,切实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和部门统计公信力,现就做好2020年度渔业统计年报数据质量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一)履行渔业统计法定职责的部门(单位),包括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级、村级承担渔业统计调查任务的有关机构。

  (二)依法负有提供渔业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单位。

  二、自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等情况,包括各地渔业统计制度的制修订情况及制度内容的规范性。

  (二)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渔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皖农办渔〔2018〕42号)要求,依法、有序、如实开展渔业统计,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并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三)渔业统计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包括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设置及档案保管情况。

  (四)渔业统计数据审核会商情况,是否按照《渔业统计工作规定》要求,强化自审本级、下核一级制度的执行,切实履行好渔业统计监督审核职责,加强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关联性和匹配性审核。重点加大乡镇级、村级渔业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统计数据数出有源、数出有据。加强与同级统计机构的衔接沟通,落实水产品产量统计、渔业产值核算定期会商制度,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五)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渔业统计资料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渔业统计工作等违法行为。

  三、自查步骤

  (一)3月25日前,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县级、乡镇级、村级开展自查,并逐级报送自查报告。

  (二)3月31日前,各市农业农村局对照自查内容对本市渔业统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我厅渔业局。

  (三)4月8日前,我厅视情况对各地自查情况开展抽查,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情况的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时间、人员及相关安排另行电话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和敷衍了事。

  (二)查真查细,务求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不仅要加强面上督导,更要深入一线,实地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查阅第一手资料,严谨细致地完成各项自查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各地既要认真查找渔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渔业统计工作;也要认真总结基层渔业统计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典型、宣传先进;更要以开展自查活动为契机,积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汇报,争取给予渔业统计工作更大支持。

  联系人:何银;联系电话:0551-62669110,18956045310;邮箱:415806021@qq.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渔业

  统计年报数据自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http://nync.ah.gov.cn/snzx/tzgg/55594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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