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乡共同富裕,需要多策并举。为此,《条例》从多方面做了安排。一是明确提出了对口帮扶、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三大帮扶举措。这相当于第三次分配的政策安排。二是把集体经济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实现共同富裕既要推进农民个体富裕程度的不断提升,也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条例》为此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扶持以及盘活农村集体资源的具体举措,意在增强农村自身造血能力。这相当于初次分配的政策安排。三是着力加大农民增收保障,促进低收入农民的收入持续增长。这也相当于初次分配的政策安排。四是建立与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统一、待遇平等。这可以有效消除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相当于第二次分配的政策安排。
以上四大类推进城乡同富裕的举措,涵盖了三次分配的重要政策安排,但其更进一步的意义在于,它们都建立在推进城乡权益平等的基础上。这才是推进城乡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比如,《条例》提出要盘活城乡资源,就是要打破制约城乡资源双向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使农村大量沉睡的资源能够盘活起来,与城市的市场化程度差距能够进一步缩小。再比如,《条例》明确提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这就涉及到对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障,改变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分享过少的格局。因此,从城乡权益平等角度看,《条例》做出一些重要的政策安排,有望形成某些方面的制度创新突破。
从实际调研情况看,广东推进城乡共同富裕,在平等权益方面还可以有更大的举措,在城乡资源双向自由流动方面还可以有更大的突破。比如,《条例》对于乡村振兴人才的界定还可以更宽泛一些。如果能够探索出一条城乡人才双向自由流动的新路子,可以形成城乡共同富裕的新格局。在这方面,期待广东能进一步解放思想,率先做出探索和重大突破。(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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