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黑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20〕2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原则
各地应按照全省“控定额、缩范围、调标准、重实效”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更加符合全省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需求,实现农机购置补贴分产业、分区域精准实施,重点体现以下原则:
(一)鼓励先进,优机优补。以满足我省农业生产为前提,支持鼓励适合我省农机作业条件的农机装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对性能先进、作业质量好、效率高的农机装备,适当提高分档参数要求和补贴标准,对无法满足我省作业需求的农机装备原则上不纳入我省补贴范围,最大限度避免不适应作业环境的农机产品对我省农业生产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二)分类施策,精准落实。各地要实施区域性精准补贴政策,按照当地主导或重点农业产业的农机化发展需求,以及农机具保有量情况,准确把握当地购机需求,突出对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的支持,从全省补贴范围中选定补贴机具品目。对当地已经处于饱和状态的农业机械,除需报废更新以外,原则上应不再补贴,确保有限的补贴资金,在补齐农机化短板上发挥最大作用。
(三)强化监管,全面跟踪。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补贴农机具的监督管理水平,各类拖拉机、收获机等动力机械生产企业要前置安装农机智能终端,满足黑龙江省农机作业远程监测系统应用技术要求,并实现与黑龙江省农机指挥平台的数据对接,相应机具也要安装身份识别装置。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便于各级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动态信息。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各地进一步创新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机制,对当地重点发展的农机装备,探索通过试点贷款贴息的方式,缓解农户购机压力。重点推广的作业方式,可探索将购机补贴与作业补贴联动实施,提高补贴机具的利用率,全面提升农机化田间作业标准化水平。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经征求基层单位和农业行业部门意见后,确定我省补贴范围。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可剔除出补贴范围。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通过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在每年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非牌证管理机具还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深度要能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
部分机具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部分机具投档时,需在我省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提供现场演示评价报告,确保适合我省农业生产作业需要,演示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公布。(2)拖拉机、收获机和各类农机作业补贴机具应符合信息化平台管理条件,要安装作业监测终端,连接黑龙江省农机指挥平台。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不超过3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不超过10台。
(二)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以及高端、智能农机具,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系统中出现不实售价可根据调查核实确认的价格予以修正。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和需要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
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对于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时,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综合补贴试点等方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分配资金时,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分配和使用。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动态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28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积极开展购机贷款贴息、作业补贴等综合补贴试点,综合补贴试点方案另行发布。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按时、足额保障,可根据补贴办理时限分批次兑付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编制当地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级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批复并报省级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让有享受农机补贴愿望的购机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四)建立补贴熔断机制。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增长过快或涉嫌发生违规行为时,启动补贴熔断机制(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暂停部分或全部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操作功能),按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熔断机制实施细则》处理。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购机户理性购机。系统录入恢复后,如补贴政策有所调整,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按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从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涉嫌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产生熔断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认真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水平。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审计、财政、农机、公安、市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政策重大事宜。
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指导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中、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各县(市、区)要将补贴档案完整备案封存。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0号)要求,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强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年度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地)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地)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http://www.hljagri.org.cn/wstz/202110/t20211029_8242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