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发﹝2021﹞13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动治理能力提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夯实监管“最后一公里”,确保乡镇及村(社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转,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提供条件保障,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和重心下沉,明确网格的职能与定位,形成由乡镇到村(社区)再到生产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管理网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地落细。
——坚持聚焦重点、靶向发力。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任务集中发力,突出技术培训、巡查抽检、问题排查、信息传递等工作职责,聚焦重点产品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整治,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坚持机制创新、高效治理。以推进网格化管理为契机,鼓励各地大胆创新,进一步强化监管体系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信息畅通、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有力、治理有效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所有网格监管人员接受年度培训。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监管网络更加严密、管理责任更加压实。
二、重点任务
(一)区域定格
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网格划分应结合乡镇区域内产业分布、主体类型、产品风险等情况科学划分确定,原则上应以每个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乡镇网格,以每个村(社区)为单位建立村级网格,以每个规模生产经营主体为单位建立主体网格。有条件的乡镇可跨行政村(社区)建立,也可以按照农产品生产主体划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信息,明确各网格监管责任人员,根据网格划分情况形成本辖区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图。
(二)网格定人
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乡镇网格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担任责任人、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担任监管员、检测员;村级网格协管员可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等担任,也可以社会选聘、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主体网格应由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法定代表人担任质量负责人、业务技术骨干担任内部质量控制员(内控员),鼓励在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遴选社会监督人员等,构建多元共治的网格化管理队伍。
(三)人员定责
明确各级网格管理责任人员的工作任务职责。乡镇网格责任人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属地责任“五个纳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济社会规划、财政预算、绩效考核、公益性宣传);乡镇网格负责人应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战略,推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措施;乡镇网格监管员应围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负责组织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动态管理生产主体名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根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要求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乡镇网格检测员应围绕区域产业发展,负责区域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等工作。村级网格协管员应充分掌握网格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根据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及乡镇网格监管员要求,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工作。乡镇网格监管员、村级协管员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切实发挥作用。主体网格质量负责人应围绕产业发展,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主体网格内控员应充分掌握生产技术规程,落实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如实记录生产档案,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查检测,实施质量追溯管理,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创新机制
创新网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机制,保障网格化管理体系常态化运转,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效能。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统筹基层农业综合管理服务力量,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倾斜;建立日常巡查与乡镇综合执法衔接机制,强化问题查处与案件查办;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采集更新信息、发现问题,实现信息及问题上报快速化、扁平化;建立问题会商机制,定期开展问题会商和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方案,鼓励借助专家团队等外脑开展问题咨询。
(五)公示公开
1.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按照“一图二书三员四定八项制度”(即产业分布图,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承诺书,监管员、检测员和协管员,定职责、定区域、定任务、定考核,八项制度)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乡镇网格化管理图,名称为“XX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图”,包括产业分布图、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承诺书、县级监管部门联系人、乡镇网格责任人、乡镇网格负责人、乡镇监管员和检测员、村级协管员的基本信息(姓名、职务、照片、联系电话)、责任区域布局安排、监管检测制度,以及乡镇网格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等内容。
2.村级监管服务点。要按照“四个一”(即一个人、一间房、一组设备、一套制度)标准,在村委会、交通路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村级网格化管理图,名称为“XX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图”,包括乡镇网格监管员和检测员、村级协管员的基本信息(姓名、职务、照片、联系电话),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乡镇网格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等内容。
3.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在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等醒目位置公示主体网格化管理图,名称为“XX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图”,包括乡镇网格监管员和检测员、村级协管员、主体网格质量负责人、主体网格内控员的基本信息(姓名、职务、照片、联系电话)、村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以及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承诺书、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公示生产主体信息中因地制宜增加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信用评级等信息。鼓励通过信息化平台强化公示公开工作,各乡镇网格监管员、协级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统一标识,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格、定人、定责”,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强化条件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村级协管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乡镇网格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待遇,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鼓励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网格监管员、村级协管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已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区,要在原工作部署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2021年底前完成乡镇网格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的调整、充实,并公示网格化管理责任图;尚未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步伐,2022年6月底前完成网格化管理“定格、定人、定责”的要求,公示网格化管理责任图,实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全覆盖。
(四)加强技术支撑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优先利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推动生产主体和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监管手段信息化全覆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成立专家团队,对基层在网格体系建设、日常管理、监管执法、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指导服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网格化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升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打造高水平网格化管理队伍。
(五)强化绩效考核
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将纳入市(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考评机制,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质量工作等考核内容,督促县级、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将网格化管理工作与政策扶持资金、人员绩效奖励等挂钩,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附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具体标准按现有政策规定确定,无统一规定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等。
第四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的生产主体,要按照《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要求,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
(三)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五)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
(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5/2021/10/12/b2e1ff9af01c43b3ac1cfb019fc67b2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