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国农民增收困难,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间隔18年后,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恢复下发有关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采取多项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其中包括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发展农村合作经济。2007年7月,国家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此后,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应运而生。
什么叫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后发展的,实行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综合发展的合作经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和原有合作经济组织不同,具有三项功能。一是对社员及时方便的服务功能,二是收益返还功能,三是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多层次联合的功能。这是其他农村经济组织不能代替的。
2006年,浙江省瑞安市组建了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加的“农村合作协会”,后改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对这项改革,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给予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中发(2017)1号文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浙江省早已成立从乡(镇)到省的多层次“农合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也在迅速发展。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是促进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到2035年要实现“人民生活更为宽裕”。我认为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是增加约2亿农户的家庭经营收入。我在调研中看到,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年收入比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一般高出30%左右。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利润约1.3万亿元,近几年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年均利润约2500亿元。通过“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可将一部分农产品加工利润和商业银行利润转移到农户。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向乡镇集中,有利于推进新兴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按照国务院及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部署,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19年7月,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有220多万家,是2010年的4.8倍,十年来年均增长19.3%。合作社对扩大规模经营、增加社员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空壳社”比例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由农民专业户自愿组成,可以跨村、跨乡建立,要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对验收合格的合作社,政府给予一定补贴,不合格的应促其自我完善。单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情况下收益较低,要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产品加工和资金互助,扩大合作社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建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在乡镇进行农产品粗加工。畜禽产量大的,可在县城或畜禽生产基地创建合作社性质的现代畜禽产品加工厂。吸收民间资本作为加工合作社的优先股,聘请职业经理和专业人员经营管理加工合作社。在农牧产品加工合作社内设销售部,建立食品销售网络和大宗食品交易中心。逐步改变畜禽产品生产在农户,屠宰和加工在远方大城市,社会资本获取产业链大部分利润的不合理状况,逐步形成由国家扶持、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利益主要返还农牧民的农牧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管理体制。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考虑到原有农村信用社已演变为商业银行,中央从2008年开始至今,已10多次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这种信用合作要坚持会员制、封闭性、不向社会吸储放贷、不承担固定回报的原则;不设独立法人;社员可以不入股,可从社员首次借款中提取一部分风险准备金;存款和借款利率按当地农村商业银行执行;存贷业务可以委托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过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已向社会办理业务,对其纳税是必要的,建议对信用合作形成的收益不纳税,按社员缴存的风险准备金和存款、借款积分返还社员。加强各级政府监督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依托各级政府成立多层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或联合社,简称“农合联”。鉴于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演变为商业银行,大部分乡镇供销社已经退出或名存实亡,已很难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历史实践证明,建立这样的协会也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今后主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会或联合社,附设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分会。“农合联”主要功能是对社员提供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综合服务,加强自律,发挥合作社与当地政府的纽带作用。县级“农合联”不能虚设,要设立专职理事长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近期,县(市)“农合联”理事长可由一位不在政府任职的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逐步过渡到由社员大会向社会选任。建议理事长及工作人员薪酬,由县财政适当补贴,不足部分今后可从信用合作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加强党和政府特别是县(市)、乡党委、政府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统一领导。在我国涉及城乡居民的任何一项改革,离开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是办不成的,也是办不好的。但是,也要吸取过去大搞“合作化”的教训,对农民组织合作不能包办代替。创办农民合作社符合农民根本利益,要充分调动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积极性。但是,对农民发展合作社,只提“提倡”“引导”“支持”还是不够的。县级党委和政府对农民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应承担领导责任。编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培养典型,逐步推广。建议省级政府逐步设立农村合作经济干部管理学院,有关省辖市逐步设立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培训中心,为县乡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和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主任。鼓励大学毕业生,特别是农科大学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任职创业。(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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