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藜芦碱、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有效成分名称,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对藜芦碱、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有效成分更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藜芦碱标志性有效成分名称变更
含藜芦碱的农药登记产品,农药名称变更为藜芦根茎提取物,有效成分为藜芦胺,同时将白藜芦醇、藜芦托素作为标志性成分,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加以规定。已登记的含藜芦碱制剂(附件1),登记证持有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记证、加工工艺、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报告、电子标签等资料,申请登记变更。
二、梨小性迷向素产品有效成分名称更名
梨小性迷向素中三个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变更如下,Z-8-十二碳烯乙酯变更为顺-8-十二碳烯乙酸酯,E-8-十二碳烯乙酯变更为反-8-十二碳烯乙酸酯,Z-8-十二碳烯醇变更为顺-8-十二碳烯醇(附件2)。对已登记的梨小性迷向素产品(附件3),登记证持有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记证、相关情况说明、电子标签,申请登记变更。
请各有关省级农药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相关农药登记变更工作。
附件:
1.已登记含藜芦碱产品名单
2.梨小性迷向素三个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变更表
3.已登记梨小性迷向素产品
农业农村农药管理司
2021年3月20日
抄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http://www.moa.gov.cn/xw/bmdt/202103/t20210322_63642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