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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14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      作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14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5期)

  

  2021年8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7644批次样品进行监督检测,其中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14批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榕江县贵州三鑫天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凯里市国荣养殖场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锦屏县养殖户(陆长城)生产的2批次鸡蛋,经检测均发现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册亨县绿拓养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册亨县冗渡镇观音村林下养殖扶贫示范基地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册亨县高洛街道富坪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余庆县贵州龙源冷水渔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鲤鱼,经检测发现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绥阳县遵义聚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白菜,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雷山县朗德镇也改新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黄瓜,经检测发现三唑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印江县种植户(任勇明)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德江县鸟坪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的2批次辣椒,经检测分别发现氯氟氰菊酯和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六盘水钟山区汪家寨镇沙坝村五组种植户(张凤芝)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

  针对监督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2021年第5期)

  2.关于14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小知识(2021年第5期)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关于14批次农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小知识

  (2021年第5期)

  1.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尤其对呼吸系统感染和肠道感染疗效明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氟苯尼考在鸡的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鸡蛋中不得检出。

  2.毒死蜱

  毒死蜱别名氯吡硫磷、氯蜱硫磷,白色结晶,具有轻微的硫醇味,非内吸性广谱杀虫、杀螨剂,在土地中挥发性较高。毒死蜱属中等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对眼睛有轻度刺激,对皮肤有明显刺激,长时间接触会产生灼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毒死蜱在叶菜类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

  2013年12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3.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曾用名称:痢特灵)是一种硝基呋喃类抗生素,可用于治疗细菌原虫引起的痢疾、肠炎胃溃疡等胃肠道疾患。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规定禁止硝基呋喃类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硝基呋喃类不得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检出。

  4.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原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5.氯霉素

  氯霉素对骨髓造血机能有抑制作用,引起人的粒细胞缺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溶血性贫血,对人产生致死效应。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规定禁止氯霉素及其盐、酯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氯霉素在所有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6.吡虫啉

  吡虫啉是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是烟酸乙酰胆碱酯酶受体的作用体,是新一代氯代尼古丁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吡虫啉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7.啶虫脒

  啶虫脒属氯化烟碱类化合物,是一种新型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啶虫脒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8.噻虫嗪

  噻虫嗪是一种全新结构的第二代烟碱类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胃毒、触杀及内吸活性,用于叶面喷雾及土壤灌根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嗪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

  9.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又叫三氟氯氰菊酯,属拟除虫菊酯类仿生物农药。具有杀虫广谱、高效速度快、持效期长的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10.三唑酮

  三唑酮属于低毒性杀菌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三唑酮在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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