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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为种业振兴提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      作者: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通过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商标法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通过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制裁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

  9月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共计781件,其中85%以上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主要涉及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超七成案件品种权人胜诉。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挥审判职能 加强审判指导


http://www.hljagri.org.cn/rdgz/xgxx/202109/t20210918_8225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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