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高度重视。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同年,中办、国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有的已在城镇落户。如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土地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政策层面上讲,这一问题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如何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第二个层面,是如何促进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转让。现阶段,“人地分离”的农户越来越多。比如,农民“离乡不弃农、进城不退地”成为普遍现象;而留在农村想种地、会种地的农民希望扩大经营规模却无法获得更多土地。再比如,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和农村“两头占地”,造成建设用地的不合理增长和大量土地低效利用,制约了土地要素功能的充分和有效发挥。
妥善应对这些问题的途径,可通过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对转让或退出农村土地权益的进城落户农民给予合理补偿。为此,需加强对农村土地权益转让、退出机制改革的制度设计,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加快构建土地权益顺畅流转的市场化通道,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提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确权登记颁证。有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培育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土地权益转让公开、公平、规范运行。
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和转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坚持几项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特别是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坚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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