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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治理中增进农民幸福感

发布时间:2021-09-09     来源:      作者:    

  从“让老百姓幸福就是党的事业”“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到“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传递出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乡村振兴的构件,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熟人社会、人情交往与农民幸福感

  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论,刻画出村社治理结构的重要特征。正是基于“差序格局”,才生成以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关系型乡村治理体系。传统村落所特有的社会资本对于维护村庄秩序的传统,是值得重视的制度遗产。在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和由此生成的信任机制中,能够产生情感支持(如尊重和关爱)、工具性支持(如互助和分担)、信息支持(如共享和交流)、评价性支持(如肯定和鼓励)。由此所形成的非正式功能性作用,有助于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其安全感和自信心,强化对未来生活的积极预期并增进幸福感。

  但由于人具有强烈行为决策的自我中心性,达成长期合作往往面临着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挑战。信任机制的建立要求交易空间的封闭性,且关系的维护面临高昂的交易费用。在反复的博弈中,人们逐步掌握了用传统观念组织社会、用强制控制社会、用市场调节社会等多种促进合作的方式。但传统、强制与市场三类机制有着不同的运行特征,在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秩序中,并不能一致性地增进人们的幸福感。首先,传统观念能够维护社会稳定,既为集体行动提供合理性辩护,又为个人行为提供规范性约束。但是,村庄的开放与人口的流动,不仅会改变人们的认知体系,也会改变人们的行为规范及其福利函数。其次,作为共同体行动,村落人情互动难以脱离现实权威,宗族组织多为乡村社会的“治理单位”。由此,村庄中占优势地位的宗族可能获得资源支配权,从而侵占公共或他人资源。而处于优势宗族之外的村集体成员则可能产生相对“剥夺感”,造成幸福感损失。再次,对外部市场机会的利用与人力资本高度相关,而人力资本属于个人,具有高度的异质性。这使得人力资本相对欠缺的群体在市场机会竞争中表现出弱势,产生机会不公平的判断与相对“剥夺感”,从而损伤其幸福感。因此,必须重构乡村治理机制,扬长避短地增进农民的幸福感。

  产权明晰、治理转型与农民幸福感

  农地作为村庄集体成员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产权结构直接决定着村庄治理的有序性。农地确权颁证之前,一是存在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性,使得地权归属模糊;二是存在法律的不完全性,难以囊括所有土地权益类型和情境,使得村庄交易的“关系型”治理格局占一定地位。

  我国农村普遍推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从2009年起试点实施,到2018年基本完成。农地确权的本质是产权界定,由此而明确划清农户之间的地权边界,强化农户农地产权的法律保护。农地确权诱导产权实施尤其是产权交易的重要转换,具体来说:一是弱化社会网络关系。农地确权赋予农户具有排他性的地权,从根本上改善了农户地权安全性与稳定性,传统的以村社集体或村落网络关系保护地权的努力将得以弱化。同时,确权所赋予农户的长期稳定的地权关系将强化农地的社会保障与失业保障功能,降低农民个人和家庭的社会风险,并进一步弱化农户基于风险防范的人情往来和社会网络关系维护。二是改变地权博弈关系。农地确权的基本赋权单位为农户。农户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决定了该农户之外无论亲疏远近的其他主体均被排除在外,并且农户的地权受到法律保护,农户之间交易行为的隐性契约关系和村社集体的传统社会价值将失去存在基础,从而诱发农村治理“差序格局”和基于亲缘地缘维系的传统治理体系的撕裂与瓦解。三是强化农户的经济理性。农地确权旨在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激活农村要素市场,实现农民增收。这意味着,农地确权的政策努力势必强化农民的经济人属性并诱导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市场文化和经济思维将逐渐取代传统的非正式社会安排。营利性行为倾向将取代义利性行为取向而在交易活动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农户的目标函数也将从风险最小化转变为收益最大化。

  农地确权颁证制度不仅能够有效激励长期投资与生产性努力,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能够有效诱导农村要素市场的生成与发育。进一步地,由人地关系松动所引发的要素流动,使得农民获得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和更大的经济增收空间。可以判断,在地权明晰和稳定的制度环境中,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契约关系,将诱导“契约型”交易秩序并重构村庄治理体系,同时也将通过赋权农民、增加其生存和发展的选择空间而增进其幸福感。

  基层民主、村民选举与农民幸福感

  政治参与是促进民主、正义与公平赋权的关键因素。既有研究表明,人们能够从政治参与中获得积极的心理感受,从而增进幸福感和获得感。原因在于:第一,政治参与能使个体获得组织人脉、识别资源和制定实现目标之策略的经验;第二,政治参与促使个体感到更强的能力感和更少的疏离感,从而缓解沮丧、悲伤的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第三,政治参与赋予个体直接问责和监督当权者的权利,从而表达个体政治诉求与价值偏好。

  中国的村庄民主具体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其中选举制度是村庄民主的核心。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村庄的开放尤其是农业劳动力大量的非农转移使村民选举出现了重要的变化。一是自发性参与意愿下降,即长期脱离乡村的生活使得村民对选举的重视程度降低,或随意放弃选举权,或因弱利益关联性而产生投票的随意性;二是更多地关注公共福利的改进,村民在参与投票中不仅关心自己的利益,更期望选出能为所有村民带来公平正义的候选人和真正有能力带领全村人致富的候选人。

  基于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民参与村庄选举投票对其幸福感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低收入农民群体中。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低收入农民群体对基层民主和制度公平的敏感度更高,村庄选举制度及其改进能够有效增进这一群体的幸福感水平。由此表明,即使不能快速提高农民群体的收入,即使存在相对收入差距,赋予低收入农民以民主权利,鼓励其积极参与村民选举,依然能够有效增进农民的幸福感。因此,提升农民幸福感,必须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并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坚强战斗堡垒,为乡村善治提供组织保障。

  促进乡村善治的基本策略

  赋权农民,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与基层民主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是增进农民幸福感的重要路径。必须把乡村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第一,鼓励自治。赋予农民民主权利,在村庄公共事务决策上广泛听取村集体成员意见,调动其参与村庄事务决策的积极性。特别要重视鼓励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农户的自治参与,以弱化其绝对收入相对不高的局限,并增进其幸福感。坚持农民在村庄自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将有效契合农民对公共事务与公共福利的现实关切。

  第二,推进法治。推进产权明晰与稳定的法制化,诱导产权实施及其交易的契约化,由此形成的市场化逻辑将成为村庄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线索。目前已完成的农地确权实现的是产权界定,而真正能够有效激活地权交易市场的是产权实施。未来要通过交易制度创新,从产权实施方面盘活地权,挖掘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释放产权改革的制度红利,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的基础上,提升农民幸福感。

  第三,贯穿德治。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基础,应当贯穿于乡村治理体系转型的始终。由地权法制化、契约化与市场化所推进的村庄治理结构的转型,在打破原有传统治理体系的同时,可能诱发村庄善治成本增加的潜在风险。因此,村庄秩序的形成、维护与治理,仍需动员传统的组织资源与道德力量,利用熟人社会中的声誉机制、诚信机制和道德机制加以规制,从而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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