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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作者:    

  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局,省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厅(局)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精神,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决定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在全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2020年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精神,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方案如下(农业投入品相关整治按照农资打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重点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根据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查情况,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4大类不合格样品进行了分析,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1),供各地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

  1.推动落实主体责任。一是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二是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种植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三是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各类主体诚信生产经营。四是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五是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2.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一是组织安全用药指导和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农产品主产区、技术力量薄弱区和农兽药残留超标区的生产主体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二是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1.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落地实施。一是要建立完善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健全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监管人员名录,确保监管人员责任明晰,各层级可利用微信等方式建立工作联系群,确保沟通顺畅,7月底前各地要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名录,重点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名录,监管人员做到对辖区内的各类主体情况及时掌握。三是各地对存在问题的监管对象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生产主体和重点区域要加大排查力度。四是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2.深入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一是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二是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当地畜牧部门,畜牧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对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各地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及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3.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点组织开展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例行监测,组织开展蔬菜、水果、粮油产品和认证农产品专项监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重点组织对人参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开展“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3大专项监测行动。市(州)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监测计划并配合省级部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全面落实监测任务,全面掌控危害因子,有力治理突出问题,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重点开展地产蔬菜、水果、食用菌、水产品和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速测筛查,落实好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样任务,及时掌握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全面化解农产品生产源头风险隐患。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三)积极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1.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各级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全省蔬菜、食用菌和水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对全省的蔬菜、食用菌和水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农产品生产实际,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抽查内容突出禁限用药物、停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省畜牧业管理局制定全省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对全省备案的猪牛羊养殖场(小区、户)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

  2.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对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问题产品,要依法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相关生产主体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不合格产品通报。各地要结合本地整治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四)开展飞行检查

  1.开展随机检查。整治过程中,各地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2.及时报告检查结果。各地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汇报。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1.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一是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二是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二是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相关地区要积极配合。三是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各地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利剑”行动实施方案,要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整治内容、精心组织实施。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1月)。各地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要组织力量,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8月至9月)。一是8月上旬开展省级指导调研,调研重点内容是方案制定情况、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情况、监管主体名录建立情况、监测和监督抽查方案制定实施情况、查出问题和整改情况、案件处理和移交情况、资金保障情况等。二是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指导调研。三是各市(州)要结合本地专项整治情况对辖区内县(市、区)开展指导调研。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 

  各地要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利剑”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将延续2019年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分别在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利剑”行动、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各地也要参照省里做法,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新闻宣传等机构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将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利剑”行动宣传,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将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向社会发布整治动态信息。

  (四)要及时报送整治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请于6月28日前报送本地“利剑”行动细化方案及联络员,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3)、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4)、辖区内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5),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8月10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梅河口、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要将辖区内网格化监管人员名录表(附件6)和飞行检查方案分别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监管处和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专项整治期间,每个县(市、区)要至少上报1个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和问题查处结果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业管理局将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查处案件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

  2020年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省农业农村厅“利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熊德东;电话:0431?88904204;传真:0431?88906017;电子邮箱:jlnwjgc@126.com。省畜牧业管理局“利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丛林;电话(传真):0431-88906642;电子邮箱:470210712@qq.com。

  附件:1.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3.2020年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2020年XX月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6.网格化监管人员名录表


http://agri.jl.gov.cn/xdny/ncpzl/202007/t20200703_7300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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