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3月16日中共吉林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执行《条例》对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指导思想、总体思路、遵循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各项规定精神,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快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二章 强化组织领导体系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省委全面领导全省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农村工作大政方针、农村发展重大战略、农村重大改革任务,定期研究全省农村工作。省委每年召开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 省委设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任组长,在省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全省“三农”重大问题,拟定全省农村工作政策性文件,督促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接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委设立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方针;谋划省内全局性、长远性重大工作部署和举措;推动落实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统筹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跨领域、跨部门问题;督促各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切实履职尽责;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市(州)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八条 县(市、区)党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九条 市级、县级党委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宣传党的主张和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乡(镇)党委应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贯彻优先发展方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各级党委要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三农”干部工作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三农”工作干部队伍。选派省直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到县(市)、乡村挂职或任职,拓宽县级“三农”工作部门和乡镇干部来源渠道。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县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二条 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探索乡村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模式改革,探索实行乡村医务人员“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1231”工程,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优先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县级政府通过村庄规划,整合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城乡要素充分流动、平等交换、高效配置。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弥合金融服务链条,构建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三大支柱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第十四条 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提升农民生产生活质量。加快农村水、电、路、气、房、讯等基础设施提挡升级,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实现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推动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机制,着力提升农村文、教、医、保等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章 落实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加快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持续加强产能建设。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支持主产区依托县域形成农产品加工及食品产业集群。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壮大乡村产业。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边境管控、属地稳控、整体防控,着力打造吉林千里边关的安全屏障。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严防境外渗透,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以“吉剧振兴工程”为引领,进一步加强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传承与发展。继续实施“吉林印记”乡村博物馆的项目建设。实施创建文明村镇行动,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移风易俗。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
第十八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依法加强村级民主选举,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强化村级民主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发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积极作用。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引导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协商解决问题。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行减量控害生产模式,实现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推广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逐步实现粮食主产县和黑土区全覆盖。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稳步有序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制度。持续开展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五章 完善推动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 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化要素配置为重点,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做好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延包基础工作,完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准化土地流转服务方式方法。紧盯中央政策和发达省份实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农房。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承接中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农业农村其他改革。
第二十二条 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二十三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上级党委和政府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省级直接考核到市县,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约谈同级有关部门。各级党政机关涉农部门要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激励机制。各级党委要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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